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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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第1张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
导读: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视情况而定:1、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2、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视情况而定:

1、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2、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具体还要根据案件的涉及面,取证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4、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受理公诉案件作出判决,不超过三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案件期限限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事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1、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出庭。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决时,对被害人的主张或要求也会予以考虑。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的机会,法官只会根据公安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做的笔录来进行判断。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所以在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脱逃的,也可以中止审理,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主观:

一、刑事案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 委托律师 。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 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 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 申诉 控告。 所以,请律师是有用的。 二、刑事案请律师多少钱 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 共同犯罪 ,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就像医院中的医生,专家医生比一般医生收费高。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 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法律中规定,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享有辩护权,虽然法律中规定的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比较广,但出于对嫌疑人利益的保护,建议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律师。根据实际案例表明, 刑事案请律师 还是很有用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法律主观:

一、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五、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律客观: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5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答:圣手字谜刑事案件是一种谜题游戏,其中三个数字通常是谜题的关键。在游戏中,玩家需要推断出这三个数字的含义,以便解开谜题的秘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三个数字通常指的是某些特定的地点、物品或时间,即这三个数字指向某件物品,或是某件事情经历的某个过程。

例如,如果谜题是“解开这个谜题,你将会获得一个宝藏,它在一个四角形的房间里,它的坐标是:5,8,9”,那么这三个数字就是房间的方位坐标,即第五象限、第八行和第九列,玩家可以根据这三个数字来找到宝藏。

另一个例子是,如果谜题是“解开这个谜题,你将找到一件珍贵的宝石,它的位置是:4,2,6”,那么这三个数字就是宝石的位置,玩家可以根据这三个数字来找到宝石。

总之,圣手字谜刑事案件中的三个数字是谜题的关键,它们可以指向一个地点、一件物品或一个时间,玩家根据这三个数字来推断谜题的解答,以便解开谜题的秘密。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制度是一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石。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二、刑事证据审查有哪些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审查方法:

根据专家们的理论观点和我们的工作实践,以下六种常用的且行之有效的证据审查方法应长期坚持,并不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其中包括:

1、排列法。

任何一个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由犯意的产生、准备、实施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全过程组成的。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则还有共谋、分工等个情节。因此,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都应根据“七何”的内容,把相关证据逐一排列,逐一对号,理清脉络。也可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的事实将证据“连接”起来进行审查和评判。如果审查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则可以根据人或事、人或时、人或地、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将证据交叉排列,查明各环节的证据有无矛盾,有无“脱节”。

2、排除法。

即在证据审查时将需要证明问题全部列出来,然后找出足以证明这些待证事实的证据,以排除证据“链条”中薄弱的、不足的、脱节的问题,以达到“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运用排除法审查证据,还可以将需要证明的问题按照逻辑学的原理列出该问题成立或不成立的多种假定,然后在现有的证据中找出根据,以证明除了本题以外的其它可能都不成立。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信需要证明的本题是真实的,指控的犯罪是成立的。相反,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题以外的假定都不能成立的话,那么就很难认定所指控的犯罪完全成立,就应当考虑是否直接补充调查,还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反证法。

在逻辑学上又称归缪法。这种方法和排除法的假定几种可能的做法有点相似。即在证据审查中假定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用现有证据在证明主论题真实的同时、进一步证明反论题的虚假。

4、复核法。

这是我们长年坚持,且行之有效做法,即对主要证人和主要证据在审查阶段逐一复核,既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明内容的可信度,又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同一证据的稳定性等等。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证据审查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5、验证法。

三、刑事证据有哪些特点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知觉所产生的。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相关性。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采证标准包括:一是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为证人。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收集证据也是如此,有的证据或采取某种特定方法收集证据只能由特定主体实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二是符合法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引诱、欺骗、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四是不违反有关证据规则。禁止非法取证是普遍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还有排除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等规则。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流程有哪几个阶段,刑事证据审查有哪些方法,以及刑事证据有哪些特点。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应该请律师。刑事案件由于后果严重,一般请律师代理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由于职业特性,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有效收集证据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主观:

信用卡是 借贷 卡的一种,持卡人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可以刷卡消费的,而刷卡消费后,要及时偿还欠款,如果透支信用卡消费不偿还欠款,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 信用卡逾期 刑事诉讼如何处理 网 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信用卡逾期刑事诉讼怎么办 透支信用卡消费后,如果逾期不偿还欠款,被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能 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表现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 身份证 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所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尊敬的用户,办案中心识别服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需要,为办案人员配发的不同颜色和标志的服装,以便于辨认和区分。下面是不同颜色和标志的代表的案件性质:

1 蓝色识别服:代表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杀人等。

2 红色识别服:代表治安案件,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赌博、嫖娼等。

3 灰色识别服:代表交通案件,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

4 绿色识别服:代表边防案件,包括非法出入境、偷渡、走私等。

5 **识别服:代表消防案件,包括火灾、爆炸等。

6 橙色识别服:代表救援案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救援等。

以上就是办案中心识别服代表的案件性质,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