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一部中原精神的词典你会写下那些精神内涵?

游戏攻略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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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一部中原精神的词典你会写下那些精神内涵?
导读: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荣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另一方面,近代落伍了的中国正在现代化,虽然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中国文化也在全方位地转换和发展,

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荣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另一方面,近代落伍了的中国正在现代化,虽然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中国文化也在全方位地转换和发展,但是这种转换和发展本身就是从传统开始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本身具备文化科学价值。 那么什么是文化呢?又如何理解何谓传统文化呢? “文化”的定义,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1952年出版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中统计,世界各地学者对文化的定义有160多种。从词源上说,在西方,“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culture,原意耕作,培养,教育,发展,尊重。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所著的《原始文化》一书中对文化的表述:“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等凡是作为社会的成员而获得的一切能力、习性的复合整体,总称为文化。”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谈到“在一个理性生物中,一种对任意选顶的目的(因而也就是按照他的自由选定的目的)的有效性的产生,就是文化。” 黑格尔“文化是绝对精神对自我外化出的人的教化过程,也即绝对精神自我认识的过程。”日本小学馆《万有大百科事典》(1974年版)表述:“日语的文化即文明开化”。《法国大百科全书》(1981年版)表述:“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所特有的文明现象的总和。” 在我国,“文化”一词,古已有之。“文”的本义,系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有文饰、文章之义。《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文。”其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以及文物典章、礼仪制度等等。“化”本义为变易、生成、造化,所谓“万物化生”(《易·系辞下》),其引申义则为改造、教化、培育等。文与化并联使用,则最早见于《周易·贲卦》之“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最先将“文化”合为一词而用的是西汉的刘向,他在《说苑·指武》中写道:“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束皙《补亡诗·由仪》称:“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中云:“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中国古代的这些“文化”概念,基本上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往往与“武力”、“武功”、“野蛮”相对应,它本身包含着一种正面的理想主义色彩,体现了治国方略中“阴”和“柔”的一面,既有政治内容,又有伦理意义。其次,古代很大程度上是将此词作为一个动词在使用,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方法和主张,它既与武力征服相对立,但又与之相联系,相辅相成,所谓“先礼后兵”,文治武功。有必要说明的是,“文化”一词在中国古代不很流行,现代意义的“文化”一词源于日本。近代以来,人们对文化概念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中说,“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之共业也。”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庞朴主张从物质、制度和心理三个层面去把握文化概念的内涵,其中“文化的物质层面,是最表层的;而审美趣味、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属于最深层;介乎二者之间的,是种种制度和理论体系”。20世纪40年代初,毛泽东在论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时提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式上的反映。” 《现代汉语词典》则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 从以上关于“文化”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文化”内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总和,或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而言,文化就是人的全部精神创造活动,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狭义文化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概念。 以把握不同文化形态的特征。如根据文化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礼仪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等;根据文化的不同形态,又可分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还可分为西方文化、东方文化、中国文化、美国文化、海洋文化、大陆文化等等;也可从文化的历史演变,将其分为原始文化、古代文化、近代文化、现代文化、后现代文化等等。 中国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鲜明的民族特点。探究传统文化,首先应该全面考察中国文化生成与演进的环境。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西北深入亚洲内陆,是一个海路兼备的国家。中国传统观念上的“天下”是由四海之内的诸夏和“四夷”共同构成。《论语·颜渊》“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在传统的“四海”范围内具有多民族内向凝聚力,并且奠定了中国文化独立发展的格局。《诗经·小雅·北山》中就写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清史稿·陶彝传》中:“普天率土,欢欣鼓舞。”中国古代历史上由于历代王朝总是以大国自居,并不重视在海洋的发展,在清朝时更是实施闭关自守的政策,从而形成了半封闭型的大河内陆文化。中国古代社会东部为农业区,西北部主要是游牧区,也由此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并存又相互补充。东部的农耕经济又占优势,这是中国传统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中国古代传统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在宏观上主要强调“以农为本”、“重农抑商”,从而也形成了辉煌的农业文明。 文化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因此,文化既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又具有时代特征。在历史性意义上,中国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也是我们从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的历史遗产。它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发生、演化的历史,而且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中,制约着今日之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儒家文化,也不是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家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中华民族各种思想文化的总和,包括了各种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然在其久远博大之中,却“统之有宗,会之有元”。若由著述载籍而论,经史子集、万亿卷帙,概以“三玄”(《周易》、《老子》、《庄子》)、“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周易》、《诗经》、《尚书》、《礼记》、《春秋》)为其渊薮;如由学术统绪而言,三教九流、百家争鸣,则以儒、道二家为其归致。东晋以后,历南北朝隋唐,由印度传入的佛教文化逐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释氏之典籍〔1〕与统绪因而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儒、释、道三家,鼎足而立,相辅相成,构成了唐宋以降中国文化的基本格局。所谓“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南宋孝宗皇帝语,转引自元刘谧著《三教平心论》),明白地道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基本结构特征。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在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着正统地位,对中国文化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儒学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主流。儒家何以被称为“儒”?据《汉书·艺文志》说:“儒家者,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就是说“儒”是旧时对学者、读书人的称呼。《后汉书·杜林传》也曾说道:“博洽多闻,时称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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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刑罚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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