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竹国的传说

游戏攻略010

孤竹国的传说,第1张

孤竹国的传说
导读:1955年5月12日的一个午间,凌源县海岛营子村民唐永兴、张怀仁等六人在一个叫小转山子的坡地上耕地时,无意中在地下翻出一件铜器。这件铜器让他们感到新鲜,于是他们在四周继续挖掘,不料,这一下子竟然挖出16件铜器。这是解放后辽宁地区首次发现的商

1955年5月12日的一个午间,凌源县海岛营子村民唐永兴、张怀仁等六人在一个叫小转山子的坡地上耕地时,无意中在地下翻出一件铜器。这件铜器让他们感到新鲜,于是他们在四周继续挖掘,不料,这一下子竟然挖出16件铜器。这是解放后辽宁地区首次发现的商周时期铜器窖藏坑,而且多数铜器带有铭文,填补了辽宁地区商末周初历史的空白,意义重大。 青铜器在辽宁地区的大规模发现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进入70年代,喀左、锦州一带青铜器窖藏的相继发现,让人们的目光重新投向了辽西地区。

1973年3月6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平房子公社北洞大队第三生产队贫下中农在村南一丘冈上挖石头时,在距地表30厘米深处发现六件排列整齐的青铜器,五罍一瓿,其中包括著名的“父丁孤竹罍”。

同年5月28日,喀左文化馆、朝阳地区博物馆和辽宁省博物馆在当地笔架山上探掘时,又发现六件青铜器,包括一件饕餮纹方鼎和一件蟠龙纹盖罍。这批铜器相距上次发现铜器的地点才几米远。专家们把两次发现的窖藏坑分别编为北洞一号窖藏与北洞二号窖藏。

1974年12月,喀左平房子公社山湾子村村北枣树台子发现一处青铜器窖藏,共有铜器三十二件,其中带铭文15件。这批铜器的发现距北洞窖藏7公里,距马厂沟窖藏4公里。

在这么小范围内连续出土四批大规模铜器窖藏,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注意。

1979年4月,在辽宁义县北边的稍户营子公社花儿楼大队,靠近医巫闾山的西麓坡地上,出土一批青铜器,共五件。

至此,大规模铜器窖藏的发现才告一段落,然而铜器窖藏相继被发现,冥冥中似乎预示着商末周初时期辽宁的历史应该得到合理的解答。 孤竹国子姓,是商王室所封的同姓诸侯。传说孤竹国君有两位儿子,长子伯夷,三子叔齐,伯夷为了尊父命,让王位于叔齐,悄悄离开孤竹国,西行考察西岐。叔齐尊天理、守规则,长幼有序,也悄悄离开孤竹国西行而去。巧的是,兄弟俩不谋而合,相向西行。一日兄弟俩在邙山相遇,百感交集,抱头痛哭!

此日,正赶上武王伐商大军过河。伯夷、叔齐同去劝谏武王,指责武王“父死不葬、可谓孝乎”?伐商,是以下犯上的逆行。武王克商,伯夷和叔齐以商遗民自居,不仕周朝,不食周粟,在首阳山下采薇而食。

一天,一个老丈发现有两个外乡人在首阳山采野菜吃,就好奇的走上前来问伯夷叔齐:“你们二位是哪里人士,为何自此采薇而食呢?“

伯夷叔齐对这位老丈讲明了自己的身事和经历,老丈随即答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你们想必知道这个道理?你们虽然没有吃周家的粮食,可你们吃下的野菜不也是周朝的吗?”二人一听,顿觉羞愧。于是决意不食一物,最终饿死在首阳山下。

如今,河南偃师依然保存有“叩马村”古地名,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西、陕西、甘肃等地,夷齐祠庙遗址和坟冢遗迹仍在,当地依然传颂着伯夷叔齐的故事。

伯夷叔齐清名,“光高日月”,与日月同辉。

另据《名贤氏族言行类稿》的记载:“孤竹君,姜姓,殷汤封之辽西令支,至伯夷、叔齐,子孙以竹为氏焉,东莞。”

相传商汤时,禹封炎帝的后代墨台氏在孤竹国,孤竹国国君的二子伯夷、叔齐。他们因都想让位于兄弟而出外流浪,后侍于周文王,但却阻拦周朝伐商,后因耻于食乱臣之粮,饿死首阳山。他们的“贤”名流传于世,其后人就有以国名中的竹字为姓,称为竹氏。因竺和竹同音,汉代有位本叫竹晏的人改为姓竺。

发现于辽西地区的铜器,大都有中原风格,而从当时东北地区的铜器铸造工艺水平看,还没有达到与中原相同的高度,毫无疑问,这批铜器都是从中原带过来的。那么是什么原因,何时埋藏的这批铜器?又是谁埋藏的?这些问题,期待考古研究新的发现和解读。

对于前一个问题,似乎还好解释,通过考察,得知铜器的埋藏年代应该是周初,并且延续了一段时间。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与此前的红山文化的坛、庙、冢等祭祀结构联系起来考虑,认为红山文化与商人起源有关。如此说来,这些窖藏的铜器就应属于埋藏的祭祀物品,这也与文献记载的商人“郊”、“褅”等祭祀方式相合。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批铜器的发现,是表明周初燕文化到达当地的象征。

历史的硝烟已经散去,如今,这批铜器大部分静静地躺在辽宁省博物馆的展柜中,它们似乎在召唤我们,向我们诉说历史的沧桑。

企业家: 对于企业家的定义和描述可以分成4种:

1、制度经济学派的“技术结构阶层”;制度经济学派从“技术决定论”出发,

制度经济学派从“技术决定论”出发,认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决定社会权力转移和社会制度演进,在封建时代的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土地”,在资本主义时代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资本”,当储蓄超过投资时,资本的决定力下降,步入后资本主义时代(现代资本主义),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变成“专门知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理论知识成为社会核心,成为决策的依靠,这时权力也从资本家转向“技术阶层”,技术阶层是指科技人员、管理阶层。美国经济学家小阿尔佛雷德·钱得勒称这是“经理革命”;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研究从公元900-1700的西方经济史,提出制度的产生是源于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制度的设计成为经济学界的焦点。同一时期,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使我们可以从产权决定角度研究企业和企业家,近年来我国国企改革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希望从产权关系下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监督等问题;根据产权理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家的角色就是资产的代理人,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家”这个词16世纪出现在法语中,即指挥军事远征的人。18世纪法国人用这个词定义其它种类冒险活动的人。1755年,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博龙将企业家精神定义为“承担不确定性”;1815年,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第一次将企业家列入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尽管萨伊忽略了资本形成的创造性和责任心——企业家精神重要的两翼。

2、熊彼特的“创新功能说”;

1942年“创新主义经济学之父”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中,使“企业家”这一独特的生产力要素成为最重要要素。熊比特指出,所谓创新就是企业家对新产品、新市场、新的生产方式、新组织的开拓以及新的原材料来源的控制调配,企业家被称为“创新的灵魂”。

熊比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经济发展是动态的,是对现存的均衡状况的改变。经济发展不是因为人口、欲望状态、经济和生产组织的变化这些被称为“生产扩张的外部因素”,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才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才是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也就是说,创新是增长的灵魂,创新是公司成长迅速的原因。特别是在今天,传统的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进步,创新精神十足的小公司发展超过传统的大公司,美国小企业局的统计表明,新公司创造的新产品比大企业多250%。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认为,新公司每一美元研究与发展费用所获得的创新利润是大企业的4倍,新公司创新进入市场平均是22年,而大企业是31年。

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内核。创新,对传统生产力要素的重新组合,使企业家成为企业的催生婆或者是走出困境的领路人。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巨额亏损,福特汽车公司的总经理艾科卡走马上任,一举扭亏为盈。同样的企业、同样的员工,仅仅是企业***就发生这么大的变化,似乎在用实践说明企业家的真正价值。

3、卡森的“企业家判断(Entrepreneurial judgement)说”;

卡森(Casson.Mark)对企业家和企业家职能的界定。卡森认为,企业家的功能是企业家判断(Entreprenurial judgement ),企业家就是专为稀缺资源协调做出判断的人。在企业家功能上,除肯定熊彼特的“创新功能”外,提出:1、套利功能;2、创造市场的功能。企业家通过中介和内部化两种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交易制度,促使市场的形成。

4、我国实际生活中的企业家定义,是将经营者如厂长经理(Manager)当成企业家(Entrepreneur)。

中国企业主要是国企的改革历程,发现国企经营者的选择用过了委任、任命、承包等企业制度,均未有令人满意的效果。我国学者认为中国企业根本就是“企业家缺位”,经营者只是“国家的干部”;更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我们的经营者平均经营能力不会比总人口的平均能力高多少,我国国企亏损面达40%以上,除了其它因素外,经营者的选择不当是最大的问题,以国企的经营者为例,没有经营者的进出机制、淘汰机制,经营者队伍仍然维持在一种令人难以满意的水平。

综合几种分类:权威人士得出以下比较准确的定义:经济理论与经济实践的发展线索都与企业家密切相关,企业家所拥有的特殊人力资本,是最重要、最稀缺的社会资源从企业家的特征、职能及其职能的实现来探索分析,有可能得到理论与实践上协调一致的企业家定义答案企业家的特征是指企业家精神与能力的本质属性,企业家的职能是由企业家市场职能、资源职能、管理职能、创新职能为主体的职能体系企业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具备企业家本质特征,在一定环境条件约束下,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家职能,并取得显著成就的经营者

政治家: 有一个长远的理想目标或核心价值,不会在意眼前的各种困难、误会、甚至攻击和人身安全,而是百折不挠追求理想,不会追求一些通俗的财富或权位,有一条很清楚的道德伦理底线,有感动人的“精神的力量”和“人格力量”。有领导能力和高瞻远瞩,意志惊人,果敢坚定。

□他/她们的理想: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和自由,贡献自己的一生。

□他/她们的影响力:最大程度的影响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进程,并且是积极和具建设性地,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但不能否定个人的力量。

□所处社会环境:有政党身份,参与政党活动。

▓政客:一般认为,政客是积极投入到政治事务上的人,其动机可能是私人利益或者政党利益。他们通常是在政府管理事务上有熟练经验的人。通常来说,政客在政府中任显要职务,有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其中一些政客实行独裁政策。一部分的政客在历史上有重要的影响。政治家不同于政客。

有什么不同:

▓ 政客的眼里只有下届选举,而政治家的心里装着下一代。

▓ 政治家最伟大的生活法则是容忍:其次是不容忍;第三,最难做到的是能够区分容忍和不容忍。

▓ 政治家为广大人民群众而奋斗,政客为利益集团工作。

历代帝王是不是政治家: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这个角度看,帝王把国家看成是自己的,一个人的。所以他们既不是政治家也不是政客。

△ 政治:“政治”这个词是从希腊语Politikos(意为“从城市中来”)演变过来的,意为治理政务,实际就是处理国家事物。由于世界越来越小,现在政治的含义也包括处理国际事务。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利为核心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外交官

diplomatic officer

办理外交事务的官员。通常分为两类:①国内外交部的官员,如外交部长以下的各种官员,掌管一国对外关系方面的各种事务。②本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人员,如大使、公使、代办、参赞、秘书以及武官、商务代表等。有时外交官单指后者。外交官在驻在国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

外交官是为一个国家从事外交事务的官员。外交官的任务是代表他的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外交官有临时性的、只为商讨一件特定事务而到他国去的,也有在另一个国家常驻的。常驻外交官的办公地一般是一个大使馆或一个领事馆。常驻外交官往往还有为本国公民提供服务或管理本国公民事务的任务。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国从事间谍或其他情报工作,这种做法一般被看作是一种对他国不友好的做法,因此一般国家不承认他们的外交官在外从事谍报工作,但实际上外交官在外从事谍报工作是所有国家都进行的,包括对友方或联盟的国家。

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在他国享受豁免权,其所在的国家不允许将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审问。外交官在进出国界时不被海关搜查,也不必交关税。外交官在其驻在地享受制外法权。

当两国因宣战或其他原因断绝外交关系时,或驻在国的局势紧张、无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时,外交官一般被撤出。两个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恶化时,召回驻他国的首席外交官(大使)、或者降低外交等级(比如1980年因向中华民国出售潜艇,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荷兰的外交关系由大使级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种对他国表示非常不满的姿态。

外交代表的等级

特命全权大使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中一国君主向另一国君主派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极大的决定权。后成为国家首脑之间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参见大使

特命全权公使

等级低于大使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国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权代表,后演变为大国向小国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国开始向所有建交国家派遣大使。

代办

来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代表,后在维也纳会议中被规定为等级最低的外交代表。相当于一国外交部向另一国外交部派出的使节。

其他外交官员

武官:代表本国武装部队,与驻在国武装部队进行联系的外交人员。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驻在国的同意。

公使:大使馆中的官员级别,区别于担任外交代表机构首脑的特命全权公使。

公使衔参赞

参赞和专员:与驻在国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进行交涉的专业外交人员,如商务参赞、文化参赞、新闻专员、农业专员等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随员

领事

领事区别于外交官,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是在一些范围内不受驻在国的裁判权管辖,如通信权益、免税权益等。领事官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名誉领事等级别。通常情况下,总领事在外交礼宾场合中的等级与代办相同。

专制: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着一个延续了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体制。这种专制制度,出现于战国末年,完成于秦汉之际,它在20000余年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的发展趋势是日渐强化和完备的。 秦始皇在统一山东六国的同时,还创建了一个皇帝独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本身规定,“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为了确保皇帝独裁,在地方施行郡县制度,在中央施行三公九卿制度,地方官和中央官一律由皇帝任命,实行官僚制度,汉承秦制,使这种专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至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皇帝独裁专制制度的发展达到了极限,康熙皇帝曾说:“今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在黄帝独裁、君主专制的政治氛围下,所有臣民都被剥夺了自由,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毫无民主可言,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 专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便是君权高于神权,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区别于西方世界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古代中国,既不存在贵族分权执政的共和制,也没有神权凌驾于皇权之上的教皇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基础之上的,国家关系、君臣关系只是家族关系、父子关系的扩大和延伸,在君父权威以及家族伦理教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历代中国人,陶然于伦理亲情,注重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视天下如家庭,并通过自然经济陶冶出来的君臣伦理亲情与臣民沟通,直接干预臣民的生活,使自己的权利和威势渗透于社会机体的每一个角落。他们所强调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士“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决不容许妨碍皇权专断的政治因素横置其间,更不能容忍神权凌驾于皇 权之上。 制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什么是制度 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 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对可实施性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博弈规则何时是可实施的呢 是不是当实施者(enforcer)降临之时 可是,实施者又怎样才能被激励去实施他理应实施的博弈规则呢 简而言之,实施者怎样才能被驱使去恪尽职守 为了避免这种无穷尽的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它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从这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陆续看到一些以博弈均衡制度观为基础的重要文献问世,虽然其中大部分文献是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汲取灵感(我们在下一节会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工作)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 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 (lock-in) 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 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 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因此,在本节一开始提出的基本研究设想可以更明确地概括为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共时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又允许新奇性出现的可能性(历时性问题)请让我再进一步阐示其中的具体含义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 简称CIA)1 在本书第9章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 game 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本章剩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11节是对经济学家制度观的一个概览第12节将在均衡制度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制度概念,其更细致地讨论将在后面(第7章)进行 第13节介绍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将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博弈形式"和"域"的类型等,它们在本书中是至关重要的 11 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 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 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 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 1994: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页)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 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 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 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 (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 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下与参与人的激励是兼容的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 假定由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机制是不是可实施 例如,立法者也许希望价格限制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是有销售商会发现将产品以高于限定价卖给黑市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无法自我实施 ,因而不是可执行的 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却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种额外的实施机制添加具备特定行动集合(如将犯人投入监狱等)的实施者(如法庭,警察,调查员等)必然改变博弈形式,后果函数也将相应地加以变更然而,这种情况恰恰给机制设计者制造了一种困境为了使实施机制行之有效,一方面,实施者必须被给予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实施机制的运行消耗社会资源,从而相应减少直接为社会目标作贡献所需的资源其结果,最初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将不得不大打折扣 当赫尔维茨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问题时,他对制度的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第三种观点,即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来在博弈均衡制度观方面有两项主要进展,其中每一项进展都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 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 game approach) 前种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萨格登(Sugden,1986,1989),扬(You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9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convention)演化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 (traits)(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这样,惯例和参与人的特征共同演化惯例也许最终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节约了因变异和错误带来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们行为中已经习惯化的准则也有助于给出具体环境下具体的行动指南但是,萨格登继承休谟的传统,认为将法律理解为源于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是误入歧途的相反,"法律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施加的行为准则"(Sugden,1986:第5页) 第二种博弈均衡制度观得力于格雷夫(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 和Weingast,1990),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和卡沃特(Calvert,1995)的工作,他们运用了一些较为复杂的均衡概念,如重复性囚犯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炼均衡 (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有关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精确定义将在本书的稍后部分(第7章)给出不过,现在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子博弈精炼均衡和其他相关均衡概念有助于澄清预期或参与人共有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每个博弈参与人界定了一种行为策略,该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备计划,简单地说就是一部"脚本"10完备行动计划的任何一部分,即每种特定可能性下所规定的行动决策,必须在该可能性化为现实之时也是纳什均衡,因而能够自我实施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策略的一个后果是,某些状态在博弈实际进行的过程中永远不会被观察到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因为导致这种状态的博弈路径被某些外部约束条件排除在外,而是因为一旦均衡的"脚本"被采用,参与人的策略性计算使得他们相互避免选择这条博弈路径由于均衡策略中有一部分规定了在非实际路径上应该采取的策略在实际中不能被观察到,这部分策略可以解释为代表了其他参与人所持的理性预期或信念,它们是关于相关参与人在非实际路径上将采取的行动的预期或信念 这一点可以从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提出的商人行会的模型中得到清楚的说明该博弈是在中世纪背景下关于交易——商人和城市或交易中心的统治者之间的重复博弈交易中心为了扩展商业机会,必须确保来访商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城市统治者也许会发誓为来访商人提供各种安全保证,但是在交易关系建立之后,统治者可能又会说话不算数现在假定商人们自己组成行会,并采取如下策略:他们在既定时期内在该城市做交易,当且仅当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商人以前被统治者欺骗过;否则,他们将组织罢市(让我们假定实施集体罢市没有问题)除非行会宣布罢市,否则统治者不会欺骗任何商人;但一旦宣布罢市,统治者将欺骗任何一个来访的商人这三位作者证明了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均衡在实际的博弈路径上,欺骗和罢市均不会在正常情况下被观察到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事先就被博弈规则排除在外,而是因为统治者意识到,一旦他不信守诺言,行会一定会举行罢市,因此欺骗对他不利这样一来,行会的形成就成为一种迫使统治者信守诺言从而鼓励交易扩张的机制在这个例子中,行会(商人的组织)和它在欺骗发生时(均衡策略中非实际路径的部分)组织罢市的预期作用被认为提供了一种可信的执行合同的机制 基于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论结果,格雷夫从博弈均衡角度给制度下了一个简明定义: "在博弈论框架中,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即该组织本身),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 (Greif1996) 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如商人行会之类的社会单元,它们构成博弈参与人集合的一部分,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约束制约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格雷夫的定义结合了第一种观点,即博弈参与人的制度观 关于制度的起源,我们已经看到,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家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Menger 1883;Hayek 1973)或自组织系统与此相对照,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假定,个体参与人在认识自己决策和别人决策之间的反馈机制方面具备完备的演绎推理能力然而,个体参与人如何能够联合选择相互一致的策略,促成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在有多重均衡的情况下 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根本无法解释某种制度出现在此地而非别的地方的原因例如,在上面讨论的中世纪交易的例子中,统治者每期选择欺骗和商人罢市(因此所能观察到的是无交易发生)也构成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这就不难理解,那些运用超理性均衡观点(如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经济学家无非想说明,特定的策略组合(即实际的博弈路径和参与人预期)一旦确立,就将是自我实施和可维持的 在我们支持博弈均衡制度观之前,还有一个理论悖论需要解决如果制度的作用在于以一定方式制约参与人的决策,那么,这种约束是如何被参与人意识到并被认为是相关的呢 是不是在均衡出现之后 如果是的话,那么,个体参与人在知道均衡之前因而尚不受它的制约的时候,又是如何发现和选择适当的均衡策略的呢 换言之,参与人关于未来情形的信念与参与人基于这些信念做出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之间的一致性究竟是怎样建立的呢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象是一个常规的均衡稳定性问题但是,本书将说明,其实这个问题比均衡稳定性问题更具根本性,不能简单对待这是为什么我们要对传统博弈论做出重大修正,提出一种新的制度观的原因所在 制度的内部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