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科举考试中,假如古人冒名顶替会有什么样的下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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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科举考试中,假如古人冒名顶替会有什么样的下场呢?,第1张

科举考试中,假如古人冒名顶替会有什么样的下场呢?
导读:科举制度在中国绵延千年、影响深远,虽然它的背影已远去长达百年,但我们依然对它不感陌生。一千多年来,科举制度为历朝历代培养了大量人才。特别是宋、明、清三朝,无数科举出身的人才成为国之栋梁,深刻影响了历史的走向。对于个人而言,通过科举走上仕途也

科举制度在中国绵延千年、影响深远,虽然它的背影已远去长达百年,但我们依然对它不感陌生。

一千多年来,科举制度为历朝历代培养了大量人才。特别是宋、明、清三朝,无数科举出身的人才成为国之栋梁,深刻影响了历史的走向。

对于个人而言,通过科举走上仕途也是无数读书人获取地位和利益,以及施展才华与抱负的最佳途径。

科举考试的成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一个人一生的荣华富贵,甚至是一个家族的长盛不衰,因此其竞争也异常激烈。

“得仕者如升天,不仕者如沉泉,欢愉忧苦,若天地之相远也。”古代科举有“金举人,银进士”之说,乡试(类似于高考)是科举阶梯中最难迈过的一道坎,范进中举后虽然疯了,但疯得合理。

因此,历朝历代有不少人试图通过作弊的方式,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

最常见的三种方式有:

1、贿赂主考官

2、夹带资料入场

3、冒名顶替

其中,尤其以“冒名顶替”最为花式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假行卷、替考、假冒出身(籍贯)等等。

一、假行卷

在科举制度尚不完善的唐代,有一种名为行卷的特殊考试方式。

应试的考生在正式参加考试前,可以把自己最为得意的作品做成卷轴,送给当朝政要、社会名流甚至是主考官,通过他们的评价鉴定,为自己制造声誉和舆论,以利于将来被录取。

行卷类似于今天的高考艺体特招,一些有特殊才华但无法通过文化课考试的学子,可以利用它进入心仪的大学。

行卷虽然比“一考定终身”更有合理性,但它的缺点也很突出,那就是不能排除有人假行卷: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

比如当时有人把诗人杨衡的诗偷去,搞了一个行卷,最后考中。杨衡后来见到此人,故意拿这首诗问他:“‘鹤声飞上天’在否”这人羞愧的回答:“此句知兄最惜,不敢偷。”杨衡笑说:“犹可恕也。”

可见,如果当时一个权贵子弟冒用他人的优秀作品,作为自己的行卷,同时还打通各种环节,让一些大人物为自己背书,那么即便是主考官知道实情,也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唐代对行卷的打压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从考官入手,禁止他们与任何学子结为师生关系;同时对考官与朝廷显贵结党的现象,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种则是釜底抽薪,皇帝亲自把握出题权,把取士的最后一张底牌攥在自己手里。

但是,唐代对于行卷的打压,终究效果欠佳。这道难题,直到北宋开国才得到根本解决。

宋太祖规定:禁止行卷,废止公荐,从而为寒门子弟通过科举走上仕途提供了更多机会。

二、替考

替考,是古代科举中最为常见的冒名顶替方式。

因为古代没有照片,亦没有指纹鉴定系统,所以,如何确定考生是否本人,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一些官宦权贵子弟,知道自己才疏学浅,无法考中,于是便寻找“枪手”,为自己替考。

有的人甚至实行“广种薄收”,用自己的乳名、曾用名、现用名等分别报名,然后请多人代自己考试,哪个考上算哪个。

还有的人用所谓“联号”的手段,雇佣“枪手”与自己一同进入考场。由于事先买通了考官,他们两人的座号相连,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让替考者为自己写试卷了。

为了对付替考现象,历朝历代绞尽脑汁,想出了许多应对之策,其中主要手段有三个。

一是在准考证上写明考生外貌,比方说“干瘦、黑面、微须”。但是,万一考生因为考前心理焦虑,不小心吃成了胖子,那他就进不了考场了。而如果他前几天熬夜备考,当天忘了刮胡子,满足不了“微须”的外貌特征,仍然是进不了考场。

二是实行“连保”。记录考生的外貌,虽然有效,但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判”的可能,而且有的人外貌太过奇葩,实在“不可描述”,那该怎么办?

一些朝代开始实行一种简单粗暴的鉴定方式:“连坐”式的互相担保。

如唐代实行5人连保,如果5人之中有一人在籍贯、年龄、相貌等方面弄虚造假,那么这5人将同时取消参考资格。

三是复试制度。该制度兴起于晚唐时期,由于当时科举受到太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最后选出来的进士多纨绔子弟,并无真才实学。

因此,通过复试,再次将过线的考生们筛查一遍,划分出一定档次,并将其中最低一等裁汰掉。

复试能够使那些侥幸蒙混过关者暴露,使真正有才学的人脱颖而出,这是最为有效的考试制度。

三、假冒身份(籍贯)

假冒身份和籍贯,同样是一种冒名顶替行为。

为什么要假冒身份?

这是因为古代对于参考人员的出身,一般会有要求。比如唐朝就规定,有三种人不能参考:曾经触犯法令的人,商人子弟以及州县小吏。

这些人要想参加科举,必须要假冒身份。

为什么要假冒籍贯?

跟现在的高考一样,古代各地区的录取名额也是不一样的。

以宋初为例,当时科举考试分三级:州试和省试、殿试。

州试是在各地州府举行的考试,选出的人员参加在京师举行的省试,最后的佼佼者则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

因为各州府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朝廷给予各地的录取名额也就不一样。比如当时的开封府,其录取名额就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州府。

因此,许多考生就离开原籍,冒名为开封府人士参加考试,而不愿意参加家乡的考试。

古代对于假冒身份和籍贯的打压主要有下面几种方法:

一是实行考生“连保”,互相保证对方身份、籍贯的正确性。这个前面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二是实行审音制度。审音,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鉴别考生的口音,来确定考生是否假冒籍贯。可见,在当时,想要考中,操一口流利的家乡话,是必备条件。

三是实行多级审查。比如在清代,一个读书人要想参加乡试、会试、殿试,必须首先经过童生试的考验,而童生试又分为了县试、府试、院试三级。

考生历经如此多级的考试,同时也是其籍贯、身份被信息被不断确认的过程。如果他想要在后面的大考时再假冒籍贯、假冒出身,是很容易露出马脚的。

四、严惩冒名顶替者

科举制度是古代选拔人才的基本制度,而人才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运前途的根本所在。

所以,在大多数王朝,对于敢在科举上动歪脑筋的人,都是给予最为严厉的重拳打压和处罚。

拿清代为例。康熙时规定,凡是主考官有交通嘱托、贿卖关节的,按律从重治罪;到了雍正时,这项处罚直接升级为处斩。

乾隆时,发生过一起“李人恒冒名顶替案”,被替者李人恒以及中间人、“枪手”皆被判处枷号三个月,然后发配四千里外烟瘴之地充军、做苦差,到了发配之所,还要立即杖责一百。

另外,对于如何举报不法分子,朝廷也做了规定:落第之人可以向朝廷揭发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如果属实,则严加究处,而如果是虚假举报,则实行反坐,追究举报者的责任。

由此看来,对于曾经被跌入历史深渊的科举制度,我们还是要重新看待,它并非用八股文泯灭人性,相反却是在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其中许多措施,对今天的高考、公务员考试也有借鉴意义。

说起来,科举考试自隋朝起,便成为当权者选取人才的重要途径。历代王朝对科举考试都极为重视。由于担心出现“取士不公”的情况发生,他们都对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到清朝的时候,科举考试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了。

但清王朝毕竟是满人统治汉人,他们更加重视国家的稳定。在实行科举考试后,他们认为考中者毕竟只占少数,而多数读书人都要面临落第的局面。这些人由于人数众多,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安抚,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动荡。所以他们为了彰显公正,便在科举考试制度中加了一条“发领落卷”,意即落第考生可以在乡会试考试后的10日内,领回自己的试卷查阅。“发领落卷”是从顺治年间开始实施。

它的实施不仅安抚了落第考生的情绪,还起到了监督考官的作用,因此一直延续了下来。然而在嘉庆三年的湖南乡试放榜后,有个叫彭珴考生却怎么也没能在贡院找到自己的“落卷”。其实,在放榜之前,彭珴就将他在考场上所写的文章重新默了一遍,给教授他的岳麓山院长罗徵五老师过目。

徵五是清朝重臣,他曾在京师担任过重要职务,此外他还做过四川学政,并多次担任会试,乡试中的主考官。彭珴是岳麓山书院的优秀学子,罗徵五对他的文章一直评价很高。所以,罗徵五看到彭珴的文章后,赞不绝口,并断言彭珴不仅会榜上有名,还能高中状元。

彭珴没能高中,已经让罗徵五吃惊不已了,再听说他的“落卷”下落不明后,便起了疑心。正在罗徵五生疑的时候,此次乡试名列前茅的文章照旧例都结集刊刻出版,散发于民间以供大家学习。彭珴也拿到了一本,但让他大跌眼镜的是,第一名傅晋贤的文章居然就是他在考场上所著的那篇文章。于是,彭珴又到贡院去要求复查考卷,但是贡院的官员却坚持说找不到他的“落卷”,就把他打发走了。

无奈之下,彭珴便向罗徵五寻求帮助。有意思的是,还不待罗徵五利用人脉帮彭珴寻找考卷。落第的考生中便传出了不满的声音。原来,傅晋贤是个不学无术的富家公子,素来没有才名。因此一些知道他的考生心里不服,都认为他不可能写出好文章,所以,大家一致认为科考有舞弊之嫌。

在罗徵五的操作下,考生的舆论如沸腾的开水一样,而彭珴也不断上告官府。迫于舆论的压力,最终贡院找到了彭珴和傅晋贤的考卷。一经比对,才发现彭珴的考卷果然被掉包换成了傅晋贤的名字,而彭珴的名字则落在了傅晋贤的考卷上了。于是,罗徵五便将彭珴之前默写的文章及两份考卷一并提交给了湖南巡抚姜晟。

清朝对于科场舞弊是极为重视的,因此姜晟不敢怠慢,立刻将情况上奏给了朝廷。嘉庆皇帝得知后,龙颜震怒,下令务必严查。在地方衙门及贡院联合查案的过程中,案情终于水落石出。原来,傅晋贤以1200两银子买通了承办科场五经房缮书吏樊顺承,而樊顺承又花了200两银子从管理考卷的官吏那里“偷”得了一份已被考官圈定为中举的试卷。

随后,樊顺承偷桃换李,将二人的考卷置换名字后,再买通保管考卷的官吏,将考卷放归原处。只是,樊顺承没想到这次竟把原本要中状元的彭珴的考卷给掉了包,结果竟让傅晋贤中了头名,以至引得舆论汹汹。案件查明后,傅晋贤曾对彭珴提出,愿意给他捐一个知县。据学者考据,清朝的知县大约需要捐银5千两,且知县也是一个肥缺。对于傅晋贤开出的条件,彭珴倒是有些心动。

但罗徵五却坚决不同意,并表示如果不彻查到底,就不能彰显科举考试的公平。在罗徵五坚持过问和嘉庆皇帝的施压下,涉案人员皆得到了重判:樊顺随按律被判处斩立决,而傅晋贤及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官更也被判处绞立决,至于其他官员则全部发配宁古塔为奴。至于彭珴,则被清廷重新录取为举人,并对他多有勉励。(参考史料:《记嘉庆戊午科湖南乡试事》《阅世编》)

交通事故冒名顶替的处罚标准:

1、不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和冒名顶替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肇事者要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应刑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者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会给当事人,且不需要双方都签字,有一方签字,交通事故认定也是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高考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件事情。最近“陈春秀、苟晶莹先后被冒名或被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引爆舆论,目前,苟晶事件的调查结果已经出来,处理了15名有关人员,陈春秀被顶替上大学的调查结果尚未揭晓。高考顶替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侵权责任

在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主要需承担侵权责任。

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往往需要运用到被侵权人的“姓名”,将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姓名权是表象,更重要的是通过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空冒名顶替者通过实施冒名顶替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

前有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值得关注和借鉴。1990年,陈晓琪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并于次年1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二、刑事责任

1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需要使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由此其往往可能需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冒名顶替者为达到顶替的目的,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的,该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行贿罪

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往往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如果在此过程中,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达到谋求顶替目的,其将因此行为触犯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受贿罪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冒名顶替事件中向顶替者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将因此触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梳理一下近日阅读的几本科幻小说

《火星编年史》

美雷·布拉德伯里

零碎的散文诗,不太像小说。不是硬科幻,因为去坐火箭去趟火星的容易程度就如同坐飞机去了一趟不近不远的旅行一样。火星人究竟在不在?有没有存在过?地球人类究竟是不是见过火星人,或者是不是被火星人打死了。其实似乎不重要,作者只是表达的是地球人蹂躏完了地球(最后让核战在地球打响了),继续蹂躏完了火星。

地球人似乎不爱自己的家园,也不爱新家园。

里面的故事与故事之间似乎都没有什么关联。有一些故事纯粹是幻想的恐怖片的感觉。嘻嘻哈哈的派对背后都是冷血,都是杀戮。这让我觉得地球人类与火星人类之间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做过沟通和交流,更多的就是毁灭。

里面有很多幻想,即在同一个地点,不同时空的火星人与地球人的相会和交流——那一次或许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流。还有一类幻想,人类可以凭借意念将某种火星人(?)幻想成自己希望见到的亲人。或者是凭借技术复制出机器人。反正就是再造自己逝去的亲人。这也是本书种最常见的一种手法,让人难以区分什么是真实,什么是虚幻。抑或一切都只是一场幻梦——正如苏轼当年所说“人生如梦”。

作者大概是一个很悲观主义的人,对人类的前景很是失望。即便人类可以摆脱地球上的孤独,去往了新的星际殖民地,可面对人类的依旧是孤独的宿命。

《沙丘》

美弗兰克·赫伯特

此书是首部同时获得雨果奖与星云奖的作品,据称是科幻小说史的经典之作。一口气看完了600多页,看完后,我觉得这的确是鸿篇巨著。作者幻想了一颗环境恶劣的沙漠星球,幻想了一个宫廷斗的戏码,皇帝联合一个家族来消灭另外一个家族,最后让家族中逃亡的少年成长成为宗教首领,然后又回来复仇的故事。老实说,故事的大致梗概就是这样。

这个故事里面其实带有玄幻的色彩,包括圣母一族的人通过喝某种药水延续或共享记忆之类。再包括保罗这个人因为某种基因组合的选择从而让他拥有了某种强大的预言能力。这些其实都充满了玄幻色彩。

当然还有本书中关于宗教的诞生,其实描写得很到位。在贫穷落后,资源紧张,并有着强大的压迫的地区,人们总是愿意去听信任何一种散播的预言,从而去印证有救世主的存在。这和佛陀的诞生其实没什么两样。

沙虫是书中一种庞然大怪,总是会吃掉人,吃掉飞机,而且会往沙子里钻。同时却也是人类驯服的对象。这就如同哪吒能打败黑龙一样。这也如同那些驯兽师,能驯服并骑上狮子老虎的哪一类人。

这本书独特的地方就是将每一章开头都附上一些句子,来提示读者去读文章,并去猜测人物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句子均表示是摘自皇帝的公主事后所写成的一些书中,作为描述正在发生的人和事的一个参照。这种写法很有意思,至少在某种意义上营造了一种故事架构的同时,也创建了整个幻想世界中的世界观。

《少数派报告》

美菲利普·迪克

这是一个精选的短篇小说集子。其中有好几个很棒的故事。

《第二代》这是一个机器人与人类作战的故事,故事最后让人觉得人类对自己所制造出来的以杀人为目的的机器人一无所知,甚至完全不知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等的存在。

《冒名顶替》

这个故事也十分精彩。因为到了故事最后才能清楚结局,一个机器人不知道自己是机器人时,可以和人有一样的情感和思维。这是很有趣的。

《规划小组》

这个短篇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一种画面感,就是一个人面对这个世界突然被重新规划之时的恐惧感,以及事后的各种恐惧。

《少数派报告》

这个是我看过**的。**中的三名先知中被预设了一个能力最强者。原著中并未有这种设定。而且少数派报告其实是不存在的,最终作者想说的是,每一个对未来的预测都是基于不同事实基础之上的,是在不同时空的预测,因此,结局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解读。但是最重要的报告还是最后那一个。

《战争游戏》

这是地球人类面对星际玩具输入之时所做的各种测试,包括排除各种入侵的想法,战争的可能,最后挑选了一款所谓的类似“大富翁”的游戏,但目的与“大富翁”游戏截然相反的理念,是主动让孩子们选择抛弃掉手中的资源才能获胜。——这个结局究竟是好呢?还是坏呢?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啊,当个布洛贝尔人!》

这个比较神奇,外星生物的卧底与地球人类的卧底结合之后的故事。

《死者的话》

这个故事很有意思,其实是一个权力斗争的故事,与科幻无关。

《全面回忆》

故事是连环套。是一个人的记忆的全面掀开,而且是原本想去移植所谓去火星的记忆时,却找到了真实去火星的经历。而由此,后来还找到更为令人震惊的故事,主人公与外星人的相会,包括为地球当“执剑人”的回忆。

《电子蚂蚁》

这个故事是讲述一个机器人,即电子蚂蚁发现自己是电子蚂蚁之后的故事。最后它选择了自杀。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了他很想找到自我,并不想要机器的自我,他想要人之为人的理由。

《高堡奇人》

美菲利普·迪克

这是一个长篇小说,老实说,不算科幻故事,而是架空历史的幻想小说。即幻想了一个社会——德国和日本在当年二战中获胜了,美国被德日分治了,亚洲被日本占领了,欧非被德国占领了。而在这样的一种假设之下,来展现地球社会是一种多么紧绷,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的状态。

书中是好几个人物的故事,分别展开,而且人与人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云图》的叙事模式。每个人物都按照自己的生活在过日子,遇到一些人,做一些事情。

但是《蝗虫成灾》则是书中虚构的一本畅销书,则是展现现实情况的,即德日战败后的设想。因此,这个小说中的真真假假混在一起。而这本书则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线索,串联了所有的人物。高堡原本说的就是此畅销书作者的住处。那么高堡奇人或许就是指的是作者本人。当然,也有说法说,高堡奇人说的是希特勒的——这据说后来改编的美剧中的设定。我没有看过美剧,故事估计是被改编很多。毕竟希特勒在本书中并没有多少故事可言。

最初的问题是:如果哈利波特的角色在我们中间扮演,你认为他们的游戏风格/策略是什么

斯内普将成为我们的丧夫,一个低沉空洞的声音,在真实和谎言之间无法分辨。他在近距离聊天时很吓人。

罗恩会被卡刷困住,因为他这辈子从来没刷过信用卡。

赫敏会像个骗子一样编造出最深奥的谎言,从地图上的每个角落收集信息。

德拉科会不和谐地贿赂人们,让他们在他冒名顶替时为他担保,因为他是花钱赢的,他最喜欢的杀人策略是发泄杀戮,因为他在现实生活中致力于完成消失柜。

纳威是那种很少有人冒名顶替的人,但一旦他冒名顶替,每个人都忙着互相指责,没有意识到纳威冒名顶替是多么危险。他等着他们放松警惕,然后逃跑!

纳威是那种很少有人冒名顶替的人,但一旦他冒名顶替,每个人都忙着互相指责,没有意识到纳威冒名顶替是多么危险。他等着他们放松警惕,然后逃跑!

哈利每次都是冒名顶替者的目标,因为某种原因,他真的很擅长逃避死亡。比如,冒名顶替者会想要杀了他然后突然停了下来,让哈利跑掉了。每个人都认为哈利有点专业,但赫敏知道得更多。她知道她的朋友喝了一些幸运药水……也许

伏地魔首先会决定这个肮脏的麻瓜游戏是否值得,但当他意识到其他人都在玩这个游戏,包括他自己的食死徒,他就会加入。如果伏地魔找到了冒名顶替者,他会让七个忠诚的食死徒承认自己是冒名顶替者,这样他就有了七个肉盾。如果哈利在游戏中,伏地魔每次都会直奔他而去,即使他是队友,他也会跟踪哈利。如果哈利杀了他,伏地魔就会大发脾气,要求重新比赛。

小天狼星会花20分钟尽量让他的角色看起来像条狗。“哈利,你确定没有小狗的尾巴吗”“大伙儿:你现在是小天狼星吗!”

任何一群食死徒在玩这款游戏时都会有相同的名字和外观,并且会像一个团体一样移动,如果其中一个是冒名顶替者,他们会帮助冒名顶替者。如果一个食死徒杀了人,他们就会站在尸体周围不报告,直到其他可怜的玩家出现并困惑地盯着他看。报告尸体的玩家将立即得到所有食死徒(共7人)的投票,并被驱逐。最后,食死徒迷惑策略总是会赢。还有,他们喜欢关灯。黑暗是他们的专长,你知道吗

任何一群食死徒在玩这款游戏时都会有相同的名字和外观,并且会像一个团体一样移动,如果其中一个是冒名顶替者,他们会帮助冒名顶替者。如果一个食死徒杀了人,他们就会站在尸体周围不报告,直到其他可怜的玩家出现并困惑地盯着他看。报告尸体的玩家将立即得到所有食死徒(共7人)的投票,并被驱逐。最后,食死徒迷惑策略总是会赢。还有,他们喜欢关灯。黑暗是他们的专长,你知道吗

Luna是一个玩家,在一开始会随机猜测出其他玩家的身份,但实际上在任何su被调用之前就已经识别出了冒名顶替者。

海格是那个杀人的人,然后笨拙地站在尸体上,只等着金三角找到他并报告他,海格试图撒谎,金三角则摇着头,有点好笑。

这是我现在能想到的所有事情。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搞笑的问题。我真的很喜欢。

冒名顶替的意思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假冒别人的姓名,代他去干事或窃取他的权力、地位。

拼音mào míng dǐng tì。

基本释义冒名顶替,汉语成语,意思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假冒别人的姓名,代他去干事或窃取他的权力、地位。

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四回:“骗了卜家女儿,到这里又骗了黄家女儿,又冒名顶替,多少混帐事。”

示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并且一切官场的毛病,甚么冒名顶替、假札假凭等事,是尤为查察得烂熟胸中。此刻恰好碰了一个姓卜的奖札,如何不心动。”

语法构词方式是连动式;在句子中通常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近义词滥竽充数:比喻没有真实本领的人混在行家里面充数,也比喻以次充好。用来表示自谦,说自己水平不够只是凑数而已。

冒名顶替造句

1、他的名额被人冒名顶替了。

2、为了防止他人冒名顶替,准考证上必须贴上考生照片。

3、他由于冒名顶替别人参加考试而被赶出考场。

4、这个冒名顶替的骗子终于现出了原形。

5、近几年,尽管高考制度制定得愈来愈严密,但冒名顶替者仍不乏其人。

6、他冒名顶替小吴的职位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才被揭穿。

7、在促销活动中,会有一些不肖商人用劣质商品冒名顶替,消费者购买时要特别小心。

8、学校严禁学生们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9、伯克特先生已经揭穿了数百个冒名顶替者。

以上内容参考-冒名顶替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首次将“冒名顶替罪”入刑,并明确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首先,所有人均能够成为冒名顶替罪的犯罪主体。

      法条中并未对冒名顶替罪的主体作出明确地划分,可以认为所有人均能够成为冒名顶替罪的犯罪主体。但仔细分析该条文可知,虽然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定要求,但针对不同身份的人员,却存在不同的处罚规则。这是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若是作为犯罪主体必然会涉及到滥用职权、渎职、受贿等其他罪名,若仅以一罪而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应当数罪并罚。

      另外,该条文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的情形予以明确,却没有对普通犯罪主体作出同样规定,这也是默认了普通犯罪主体构成此罪时应当以冒名顶替罪一罪论处。比如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必然会涉及到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行为,这时应当将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行为看作是实现冒名顶替目的的手段,以冒名顶替罪一罪处罚,而不对顶替者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并非所有冒名顶替行为都触犯该罪。法条中明确规定的冒名顶替罪的情形仅有三种: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按照罪刑法定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冒名顶替行为,均不能以冒名顶替罪名论处。

      第三,不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方可定罪量刑。虽然目前尚未出台冒名顶替罪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基于对该罪立法背景和预期效果的综合考量,冒名顶替罪的成立并不以产生一定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而是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即可定罪。

      一方面,就冒名顶替上学而言,既严重戕害考试公平,又掐断被顶替者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且几乎无法弥补的,因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顶替者得以慰藉。基于对立法本意的解读,不应将冒名顶替罪的准入门槛升高,不应将危害结果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这样才能加大对冒名顶替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从而对冒名顶替者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在以往的冒名顶替案件中,刑事责任并没有被全面追究,一般都是对涉事的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冒名顶替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没有被严厉处罚,民事赔偿也很轻。这样的处理,有悖公正,也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冒名顶替罪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打破这一局面,若是将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该罪的要件之一,那么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也会让相关行为人钻了空子。还有,就该罪的量刑刑期来看,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对较轻,如再对定罪危害后果加以限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