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影响生产关系与制度的例子

游戏攻略06

创新影响生产关系与制度的例子,第1张

创新影响生产关系与制度的例子
导读: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率土之滨是由网易打造的一款实时多人战略对战手游,游戏世界即时同步,玩家动态实时呈现在玩家们的眼前。在整个战区中,任何玩家的所作所为都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改变当前战区局势的走向。策略游戏的特色发挥到极致地步,让玩家们沉迷在刺激的战略对抗中。与其说是城池对战,不如说是在谋略天下,与众多玩家进行博弈。

看看率土之滨中“反击”会造成什么效果,具体使用小技巧有哪些。

“反击”是一种状态,具有反击状态的武将在收到普通攻击时,在自身攻击距离足够的情况下,可以对攻击者进行普通攻击。具体关于“反击”原理,下面软件帝小波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盘点。

率土之滨“反击”具体使用小技巧解析:

1、在游戏中,反击不会触发“分兵”,也不会触发“追击战法”;

2、触发反击需要一定的攻击距离,若未达到对应的攻击距离,将会提示玩家“武将游戏射程不足,无法反击”;

3、如果处于反击状态下的武将规避了敌方的普攻伤害(也就说自身未受伤的情况下),只要是处于反击状态,武将任然会进行反击,也就是说,玩家们同时带空城、回马与反击状态并不冲突;

4、当武将处于“怯战”、“混乱”、“犹豫”、“暴走”等状态下时,是不会出发反击的,所以对反击流队伍而言,稳定性非常重要;

5、如果我方中军被我方前锋援护后,我方中军攻击敌方前锋时若遭到反击,则该反击不会被我方前锋援护。也就是说,反击伤害不会被友军援护;

6、反击主要使用攻击距离为3(或2)切攻击力较高的武将;

7、游戏中,具有反击状态的前锋武将可以通过携带凤仪亭等提升攻击伤害的战法,从而进一步增加反击伤害(受到凤仪亭加成后伤害更加可观),尤其是前锋群弓吕布、赵云这类自带战法伤害比较高的武将;

8、反击伤害明细:由“普攻伤害”和“反击”效果的伤害率来决定,例如,满级回马的伤害相当于该武将普攻伤害的60%;而影响普攻伤害的因素有:①进行普攻时自身兵力(该项为保底伤害);②我方攻击属性;③敌方防御属性;④各种可能出现的我方伤害增幅以及敌方伤害减益等;

9、反击属于普攻,所以一些提升普攻伤害的战法相应的也会提升反击的伤害,例如衡轭、火兽冲锋;同理,降低普攻伤害的战法也会降级反击伤害,例如锋矢、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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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池比正常耗电快的原因 1手机处在信号弱的不良覆盖区,使电量消耗加快,在正常的覆盖区内,不会出现此问题。

  2手机天线在使用中没有伸开,使电量消耗加快,在使有手机中形成拉出天线的习惯,可以节电。

  3新电池或长期不使用的电池在使用的头三次后,才能达到正常标准性能。

  4旧电池,或有记忆效应的电池会出现电池电量很短时间内耗完的情况,这时需要更换电池。

(1)尽量避免在过冷处使用。手机电池适应温度为10摄氏度到40摄氏度,如在低温下使用,自然放电和正常消耗都将加快。

(2)在信号覆盖边缘区关闭手机。信号弱时,手机会加强搜索,这样格外得耗费手机电池。

(3)宁静场所用短铃声。电话铃音响动过长会耗费电池。

(4)在喧闹的场所,用振动功能,可以避免因环境嘈杂而听不见铃音,造成铃响时间长而白白耗电。

(5)数字手机尽量用节电模式。 1手机处在信号弱的不良覆盖区,使电量消耗加快,在正常的覆盖区内,不会出现此问题。

  2手机天线在使用中没有伸开,使电量消耗加快,在使有手机中形成拉出天线的习惯,可以节电。

  3新电池或长期不使用的电池在使用的头三次后,才能达到正常标准性能。

  4旧电池,或有记忆效应的电池会出现电池电量很短时间内耗完的情况,这时需要更换电池。

(1)尽量避免在过冷处使用。手机电池适应温度为10摄氏度到40摄氏度,如在低温下使用,自然放电和正常消耗都将加快。

(2)在信号覆盖边缘区关闭手机。信号弱时,手机会加强搜索,这样格外得耗费手机电池。

(3)宁静场所用短铃声。电话铃音响动过长会耗费电池。

(4)在喧闹的场所,用振动功能,可以避免因环境嘈杂而听不见铃音,造成铃响时间长而白白耗电。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看你的身份和同伴是如何的。李儒是攻击强于防御的,无论是“灭计”、“绝策”、还是“焚城”,都是属于攻击类。“灭计”让手上只有一张牌的人是头疼无语的,“绝策”则是将一张黑色锦囊用在两人身上,可以说是效果翻倍,而“焚城”则是全场通杀的类型,如果再配上几个人有铁索,那会收到更加好的效果。贾诩攻击稍弱于李儒,但是可贵的是攻守兼备,“帷幄”让黑色锦囊牌无效,免疫掉几乎所有南蛮,加上部分的决斗,这样手上只要有足够的闪。再加上“绝命”这个最让人头疼的辅助攻击效应,除了极少数防御达人以及类似于曹植、华佗这种小强类型,应该是可以通杀的,更何况加上一个“乱武”作为限定计,用得好,可以通杀全场。总之,如果是单挑,贾诩比李儒强,只是打配合的话则要综合考虑下了,毕竟都是三血的武将,生命力不强。

率土之滨是由网易打造的一款实时多人战略对战手游,游戏世界即时同步,玩家动态实时呈现在玩家们的眼前。在整个战区中,任何玩家的所作所为都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改变当前战区局势的走向。策略游戏的特色发挥到极致地步,让玩家们沉迷在刺激的战略对抗中。与其说是城池对战,不如说是在谋略天下,与众多玩家进行博弈。

看看率土之滨中“反击”会造成什么效果,具体使用小技巧有哪些。

“反击”是一种状态,具有反击状态的武将在收到普通攻击时,在自身攻击距离足够的情况下,可以对攻击者进行普通攻击。具体关于“反击”原理,下面软件帝小波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盘点。

率土之滨“反击”具体使用小技巧解析

1、在游戏中,反击不会触发“分兵”,也不会触发“追击战法”;

2、触发反击需要一定的攻击距离,若未达到对应的攻击距离,将会提示玩家“武将游戏射程不足,无法反击”;

3、如果处于反击状态下的武将规避了敌方的普攻伤害(也就说自身未受伤的情况下),只要是处于反击状态,武将任然会进行反击,也就是说,玩家们同时带空城、回马与反击状态并不冲突;

4、当武将处于“怯战”、“混乱”、“犹豫”、“暴走”等状态下时,是不会出发反击的,所以对反击流队伍而言,稳定性非常重要;

5、如果我方中军被我方前锋援护后,我方中军攻击敌方前锋时若遭到反击,则该反击不会被我方前锋援护。也就是说,反击伤害不会被友军援护;

6、反击主要使用攻击距离为3(或2)切攻击力较高的武将;

7、游戏中,具有反击状态的前锋武将可以通过携带凤仪亭等提升攻击伤害的战法,从而进一步增加反击伤害(受到凤仪亭加成后伤害更加可观),尤其是前锋群弓吕布、赵云这类自带战法伤害比较高的武将;

8、反击伤害明细:由“普攻伤害”和“反击”效果的伤害率来决定,例如,满级回马的伤害相当于该武将普攻伤害的60%;而影响普攻伤害的因素有:①进行普攻时自身兵力(该项为保底伤害);②我方攻击属性;③敌方防御属性;④各种可能出现的我方伤害增幅以及敌方伤害减益等;

9、反击属于普攻,所以一些提升普攻伤害的战法相应的也会提升反击的伤害,例如衡轭、火兽冲锋;同理,降低普攻伤害的战法也会降级反击伤害,例如锋矢、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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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道:为什么明知道制度有问题却回不了头?

看完这一集

终于知道了到道长为什么要讲这本书

我们不仅要了解西方世界兴起的经验

更重要的是去理解

为什么有些国家会兴起

有些国家会衰落?

为什么有些国家明知道自己的制度出了问题

却改不了?

1

国王增加财政收入的三种方法

 

大家有没有听过历史上有一个国家,曾经是称霸全球,简直建立起一个不可一世的海权帝国,我说的还不是英国,是当年比英国更悠久、更早成为海上帝国的西班牙。

 

说起这个海权帝国,曾经不可一世,后来它是怎么衰落的呢?到了差不多公元1500年的时候,整个欧洲已经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原来零零散散的小庄园、小领主、小王国这种封建制度,转型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制度,已经相当接近我们今天所了解的民族国家了。

 

在那个时候,首先跑出来的几个国家是哪些国家?比如说像西班牙、法国,这些国家为什么能够脱颖而出,赢得一时的竞争呢?那是因为他们的政府,财政的吸取能力特别强。

 

当时这些国家面对很庞大的财政开支的压力,它要维持一个庞大的军队和治安力量,来维护国境内的安全、安稳,要镇压叛乱,要扫平盗匪,到对付外国,同时有时候还要开拓国土,入侵人家。

 

当然还有国王要兴建漂亮华丽的大宫殿,他要有很多很美观的大花园,跟着他混吃混喝的一帮贵族,一些权贵们也都得有好日子过,因此他们财政压力很大。

 

财政压力这么大,怎么办呢?有很多种办法,最等而下之的就是跟银行借钱。但是因为国王借钱经常不还,所以搞到后来那些银行家要贷款给他们,就要收特别高的利息。

 

《西方世界的兴起》

作者: [美]道格拉斯·诺斯

当然了,比起借钱还有很多更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增加收入,增加收入的办法无非就是收税,还有一种是特许权。什么叫特许权?我们就拿那个时候的西班牙来讲好了,当时的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他的主要的财政来源有三大块:第一大块就是从低地国家收来的一些税金,跟各种各样、各种名目的,非常名目花巧的这些费用,所谓“低地国家”指的就是今天的荷兰跟比利时那一带,或者弗兰德斯,就是荷兰、比利时、法国交界的地方,在那边收钱。

 

还有一笔钱就是从他刚刚开拓的中南美洲的美洲新大陆的殖民地那源源不绝而来的白银。另外还有一块就是西班牙本地的一种特殊行业,羊毛。而拥有那些羊的牧羊人,后来搞得财雄势大,形成了一个团伙,这个团伙叫“羊主团”。

 

2

特许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这个“羊主团”,他们养着这一大批羊,到处放牧,他们做的这个羊毛利润非常高,高到一个程度,乃至于他成为整个西班牙帝国财政三分之一的来源。国王跟他们是什么关系呢?就是给他们这伙人一种特许经营权。

 

这个特许经营权,就是说我现在认定了你们100家能够搞羊毛(假设是100家),别人不准入行。这是垄断的,那100家当然是权贵家族,是一些资本权贵,这些人组成“羊主团”。

 

到后来,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金银财宝开始往下滑了,当他跟荷兰那些低地国家断离关系,人家革命成功,脱离它之后,它怎么办?它就只好更加依赖“羊主团”,它为了要依赖“羊主团”,它给了“羊主团”很多特权,包括让他们随时放牧。你在西班牙从北到南、从东往西任何地方,你的羊去到哪,那些羊爱到哪吃草,就去哪吃草。

 

这样就有问题了,西班牙的农民或者庄园主,他种庄稼,但是羊以来就把庄稼全吃了。这些“羊主团”不管,他说我们又特许权。因此就涉及到这本书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权。

菲利普二世(1527年—1598年)哈布斯堡王朝的西班牙国王(1556年—1598年在位)和葡萄牙国王(称菲利普一世Philip I,1580年-1598年)。

你想想看,我是一个西班牙的农民或者庄园主,我种地,天天在上面耕作,理论上这个地方是属于我的,它]是我的财产。所谓是我的财产的意思就是我要有排他权的,就是这块地方只归我使用,别人不能够擅自进来破坏或者在里面攫取它的经济成果。

 

好,今天您可好,一大堆羊,漫山遍野地进来,吃光了我的东西,这我该找谁投诉,找谁告状呢?你找不到谁,因为国王说了,准他们那么干。

 

同时,你还要想的问题就是,我也许,我本来可以有一些推进农耕产品技术的一些发展,一些发明,我也都不用了,我不要搞那么多投资,别的国家农业上面越来越推进,越来越进步,又有水利技术,又有各种各样的新的实验、耕作方式、耕作制度的探讨,西班牙农民都不搞了。

 

3

为什么国王允许牧羊人侵犯农民财产权?

 

问题是为什么西班牙国王要这么做?这么纵容“羊主团”呢?那是因为他给“羊主团”特许的这种经营权,“羊主团”就贡献一笔钱给他,那笔钱使得他觉得我很稳定,有收入,但相比之下,我保障农民的私有产权再从他们那儿收税,就比给“羊主团”特许权赚到的钱花费更多成本。

 

其实这种特许权在欧洲是很常见的,有各种各样的专业,这些专业组成行会,就限制住谁能入行,谁不准入行,每个入行的人要经过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出身,独当一面,开一个店,做个厂。然后,同时又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大家利润获取的方式,因此,这种行会发展到后来,其实对经济发展是有伤害的,因为它是垄断的。

 

不止如此,这种行会它还会排斥所有的技术创新,因为任何一个地方发展出来的技术创新都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大多数人,也许这个行会内部有人会做技术创新,但这个创新必须要保密,因为当时没有一个很好的智慧财产权,所以你发明一个东西,这个东西要是泄密传出去怎么办?

 

当时种种这些行会,它也是国王吸取财源的一个重大来源。还有一种更极端的,就是法国国王跟西班牙国王,他要是不高兴了,真没钱了,他干脆直接没收这些贵族和企业主的钱。他凭什么没收呢?他可以说:“率土之滨,莫非王土。”

 

那么这时候谁能够抵制这些国王呢?就只有极少数的人,比如说一些国家的议会,也许能够抵制国王,但是在国王扩大的权力当中,简直就像强盗一样,任意劫掠整个国家的财富,可以达到这个程度。

英国下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但是久而久之慢慢发展成他不能明抢了,因为明抢,他发现最后对大家都没有好处,于是,你们老百姓各干各的,你们也能挣钱,我把这个打劫,定时打劫变成定时抽税,这就是国家的生存之道。

 

4

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

 

当年的法国王室、法国政府为了要供养起自己庞大的开支需要,就想从社会上方方面面地想要吸取财源。国家在各种的生产环节、各种经济活动里面设下了无穷的关卡,这些关卡,每一道关卡当然都有收费,而每一道收费都是为了要应付国家庞大的财政需要。这么做,当然能够短期内让这个国家显现得好像比较有钱,但这长此下去就会出问题了。

 

因为这个制度没办法保证很有效的激励个人努力生产。换句话说,就是在财产权的制度设计上出了问题。当财产权这个东西不安稳或者得不到保障,于是你就不可能那么认真、努力地想要做各种各样的创新,就不可能那么努力、认真地想要做各种各样的有益于经济生产的活动了。

 

相比之下,荷兰这个低地国家,没有什么天然资源的这么一片小的国家,跟后来的英国就完全不一样,它们不一样在哪呢?比如说我们就拿英国来讲好了,英国的《大宪章》的出现,就是因为当时的一个国王,想要去打仗,于是就要抽税,但要交税的或者要向他效劳的那些贵族们不干了,不堪重负,于是造反。造反逼着这个国王要跟他们谈判,谈判之后就定下了一连串的契约,这个契约,慢慢地整个精神跟习惯就在英国保留下来。

 

因此在英国就有一个比较强大的国会制度,这个议会制度是能够保证在国王要收取税收的时候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甚至是由他们来制订,因此国王或者政府没有这种擅自随便捞钱的权力跟能力。

 

道格拉斯·诺斯后期提过这么一对概念,叫做“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所谓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就是指的是这个政府或者这个社会,能够进入这个社会、这个市场、这个国家里面展开经济活动,能够展开经济活动的这个机会是有限的,而这个有限的机会是只准许少部分人进入,不是向所有人开放的,这就是它跟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不一样的地方。

道格拉斯·诺斯 Douglass North (1920115 – 20151123)

 

法国跟西班牙这种国家的问题,如果按照道格拉斯·诺斯后期的讲法来讲,他们当时营造的那个社会秩序是一个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

 

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里面,会出现一个情况,政府把国家主要的经济机会跟利益交给少数的权贵精英阶层。而这些权贵精英阶层他们得到这些机会之后,他们所要交付出来给政府的就是一些利益,比如说税金、特许金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费用。然后政府又从这些社会精英阶层里面得到支持,使得这个秩序能够稳定地发展下去。

 

但是根据各种实证研究,我们都知道,这种一时稳定的秩序是不可能长久的,因为绝大部分那些不在这个精英阶层之内的人,他们再也不会相信这个国家或者这个政府对他们承诺出来的种种我会保护你们的权利、我会保护你们的利益……种种的承诺,老百姓都不会相信。久而久之,迟早要出乱子、要出问题的。这个情况,基本上就是我们可以用来形容刚才说的西班牙,尤其是法国的情况。

 

5

为什么政府明知道自己做错了但是不改呢?

 

那么为什么法国跟西班牙当时走上了错路,他们原来走的那个制度好像可以满足他们一时的需要,但是后来也应该知道这条路是走不下去的。比如说刚在我们开始讲的西班牙的那种“羊主团”那种事。

 

这么搞下去,这个国家迟早要出问题。老百姓不乱、不造反、不叛变,他们也会懈怠经济活动。那为什么这个政府不改变呢?因此,我们又会面对另一个问题了。就是为什么有些制度它走错了,它可能甚至自己都知道,但它回不了头呢?

 

这就牵扯到后期的时候道格拉斯·诺斯提出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路径依赖的陷阱”。

 

所谓的“路径依赖的陷阱”,并不是他首创,原来是来自于Paul Davies跟后来的布莱恩·阿瑟,他们两个人分别提出来这个“路径依赖”,是要解决一个历史上常常出现的一种奇怪的现象,那个现象主要是跟技术发展有关。

 

就是我们常常会看到世界上有这种奇怪的事,有一些技术发展,那个技术可能有很多问题,比起跟它同时间出现的其他的同类型技术而言,它既没有效率,又不是特别创新,又不是特别好,可它偏偏能够留存下来。

 

“路径依赖”在技术上面指的就是,有时候人类的发展,很多技术的抉择不是因为这个技术比较好,我们用它,而是因为有一些技术一用它之后就改不了了。

 

道格拉斯·诺斯就把这样的观念发展到制度上。在制度选取上面,我们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一个国家、一个经济在发展的时候,一开始有些制度可能会让大家觉得不错啊,我们现在发展得挺好,我们经济很发达,国家的目的也都达到了。

 

但是明知道它是有问题的,就是不愿意去改,有点像吸毒一样,明明知道需要有改革的部分,但是不能动,到了后来,已经走上去之后,就会发生一个锁定的效应,你锁住了,你只能延续着一个错误的路继续走下去,再也回不了头,这个就叫“路径依赖的陷阱”。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袁世凯以拥护共和为名,利用革命力量逼迫清帝退位,当上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继而成为正式大总统。但不久之后,他背叛共和,复辟帝制。袁世凯称帝,不只是一场政治阴谋,而是由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导致的。

01 政治原因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南北双方便开始议和,以袁世凯如推翻清王朝便推举他为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作为谈判协定,达成承诺。但是在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之前,南方革命党人便匆匆制定了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约法中,它按三权分立的原则建构国家机关。

在行政权的运作上,《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并“得发布命令”,“得任命文武职员”,包括总理和各部总长在内的“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俨然仿效美国,实行总统制。但是它又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又使总理和各部总长对总统公布的法律和命令有否决权。

据此,当时包括宋教仁在内的不少人把它理解为内阁制。同时也出现了总统免除总理职务要总理副署的怪事;也产生了如被免职的总理不副署,该命令是否有效的争议。在当时产生的分摊权利的机构太多,议会、参议院、众议院,且国民党占议员的多数,几乎任何一件法令都通不过;任何事情都反对,又说不清原因,永远在扯皮。而且孙中山制定《临时约法》的初衷是想约束袁世凯,把民主共和制度稳定下来,而袁世凯则认为这是当时的政治家们正处心积虑地减弱他的行政权力。

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的第一年里,日子确实不太好过。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负责内外,但由于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代元首对国会负责,大总统成为空有其名而无权的虚职。因此他不甘心受责任内阁制和《临时约法》的约束,极力挣脱此中“牢笼”,制度的阙失和传统使然,这成了触发和加深矛盾的契机。

中国承数千年专制习惯,一般心理上之感想,视总统之于国务员,亦犹前清之皇上与军机大臣,且以雄才大略之总统,又岂能受法律上之束缚,而自甘无为?于是,国务院与总统府之间的权限问题,当同盟会中心内阁初成后,已无法解决。未几,拒绝副署之事果然出现,终以不顾副署,而总统之命令仍未有效。比如,委任王芝祥赴南京办理遣散军队事宜,就是此例。此例一开,内阁制度根本上已失所凭依,国务员将永无意识之负责任,最终唐绍仪去职。同盟会中心内阁垮台后,从此将责任内阁直接变成袁世凯建立集权体制过程中的一个工具。袁世凯任命陆徵祥为内阁总理,不久又改任赵秉钧为内阁总理,赵秉钧事事唯袁是从。自此内阁制是空有虚名。

袁世凯加强集权统治的一个大障碍就是国会和《临时约法》。袁世凯在想方设法当上正式大总统之后,便依据《临时约法》指责国会,这并非是他尊重约法,而是一箭双雕。一方面,他把公布宪法和法令的权利从国会抢到手中,另一方面,他又达到了进一步诋毁《临时约法》的目的。他说:

“查临时约法……即其内容规定,束缚政府,使对于内政外交及紧急事变,几无发展伸缩之余地。本大总统……身受其苦痛,且问接而使四万万同胞无不身受其苦痛者。”

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后,他又让国会起草、通过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废除限制他集权的《临时约法》,将总统职权扩大到几乎包揽各项政务于一身的程度。同时袁世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1914年1月10日解散国会,2月3日又下令停办各地方自治会,28日命令解散各省议会,把地方一切权力都交给中央。5月1日在他的幕后操纵下,迎合独裁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正式公布。

在《中华民国约法》的条款中隐含着大总统可以否定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权。不仅如此,还规定大总统有权“解散立法院”。如此一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变成了他手中任意玩弄的工具。袁世凯所谓的总统制实质上不是完善共和制度,而是践踏共和制度。新约法的产生为袁世凯进一步扩张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天,国务院被撤销,总统府内设政事堂,以徐世昌为国务卿,下设左右两丞。他设置政事堂和“国务卿”,政事堂不对议会负责,它只对总统负责,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有职无权,只是总统府的一个秘书处。这是他将权力集于一身,急速向帝制迈进的一大步骤。

此后,袁世凯很快进行官制改革,恢复前清官制,有国务卿、左右丞、肃政史、平政院及少监、丞、郎等名目,官阶又分为上卿、中卿、下卿、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九等。各省都督改称将军,民政长改称巡按使,观察使改称道尹等。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民国以来大总统和国务总理之间的权限争论,集一切权力于大总统以一身。至此,袁世凯已集中全部权力,扫除了政治障碍,为帝制复辟开辟了道路。

02 经济原因

袁世凯在1912年3月10日接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商人们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窃不禁怦然有动于中,为之喜极”;另一方面又对袁世凯能否坚持承诺保护商民的利益表现出疑虑。袁世凯莅任之初,上海总商会曾发过一封祝贺电报,电文表示:

“民国艰虞,百废待举,大总统正式礼成,斡旋机运,担任艰巨,虎尾春冰,朽索驭马,商人欢跃之余,诵不忘规”。

这半是期望、半是规劝的电文,反映了上海总商会的复杂心情。袁本人曾多次表示:

“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营业自由,载在国宪,尤宜尊重。”

为了发展经济,他还屡屡通令各省:

“切实振兴,以裕国计……一切商办公司,其现办者必须加意保护,即已停办及有应办而未办者,亦应设法维持,善为倡导。”

此外,袁世凯邀请资产阶级上层代表人物参加政府,分别担任农林、工商、财政、交通总长等经济要职,力图通过他们继承南京临时政府在经济方面已有的成果,制定出一些有利于振兴实业的政策法令。袁世凯政府鼓励设立公司,奖励和扶持幼小工商业的发展,先后颁布了《公司条例》、《商人通则》、《公司条例细则》、《商人通则施行细则》、《公司注册规则》,为商人办企业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发展事业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袁世凯政府主张利用外资,同时积极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并予以保护和奖励。1915年5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保护华侨条例》,保护和奖励华侨回国投资,这有力地刺激了华侨回国投资事业的积极性。

另外,清末币制混乱,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辛亥革命后,货币仍沿袭了清末旧制,紊乱的货币流通影响贸易交往和市场稳定。袁世凯政府把整理币制作为头等大事。1914年2月7日颁布《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实行币制改革,采用银本位制。《国币条例施行细则》还规定,凡公款出入、完粮纳税一律用银元。从1914年起铸造一元主币,1916年起开铸各种辅币。以20万元为限,统归中、交两行发行,分期分区向全国发行。民国初年的币制改革,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近代以来,民族资产阶级在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下已经经历了不少挫折与困难。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让他们看到摆脱专制、发展实业的一派美好前景。因此追求和平安定的社会成了他们的心声。中国广大民族资产阶级醉心于1913年以后民族工商业大发展的丰厚利润之中,他们轻信袁世凯“保护民商”、“振兴实业”的上台承诺,厌倦和害怕新的社会动荡和无休止的战乱,不再支持孙中山等人的革命武装斗争。在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宝座之后,商人们发表通电表示如果因为频繁更换总统而带来社会混乱,不如让他担任总统以换取社会的安定。注重近利而不计长远,害怕动乱而追求安宁,在商人看来,只要社会安定就可以。这些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稳定的阶级和经济基础。

03 军事原因

袁世凯在清末时在小站编练新军,后建成北洋新军,凭借此力量,他组织起一个庞大的北洋军事集团。袁世凯正是依靠这个资本,使自己在清末民初的历史舞台上占据了重要角色。为了集权,袁世凯打起了“统一”的旗号,高喊“统一军令”等口号。所谓的“统一军令”,就是集中军权,以便收缴裁减革命派手中的军队。为此,他一上台就要求革命派把军权交出来,既不准在军队里发展革命党,更不能干预他的专制独裁。袁世凯袭北洋军队实力,攫取临时大总统,任用多是本系之人。

同盟会领袖宋教仁深深专注于代议制民主的西方理想,他已经起草了一部临时宪法。1912年8月,他发动同盟会4个小党派联合组成新党——国民党。他搞过一次全国性选举,大约5%的人口有选举资格。宋教仁希望用立宪手段管理国会,“驾驭袁世凯”,把他变成傀儡。但不幸的是,1913年3月20日夜,年方31岁的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枪击身亡。宋教仁案破得很快,3天里水落石出,牵连出袁世凯政府的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内阁总理赵秉钧。但在庭审之前,凶手嫌疑人武士英突然暴毙在特别法庭的监狱里,几位涉案犯或下落不明,或逃到租界,人证都消失了。一时间,《民立报》、《民权报》上满是国民党人的讨袁檄文。

“宋案”发生后,孙中山从日本回到上海,主张立即“武力讨袁”,进行第二次革命。“二次革命”由此爆发,袁世凯由于准备充分,不到两个月便镇压了“二次革命”。“二次革命”表面上是中央同地方的武力争斗,而实质是共和势力与专制实力在军事上的一次较量。结果是,袁世凯既消灭国民党在各省之武力,以冯国璋驻南京,段祺瑞驻湖北,龙济光驻广东,监视各省;长江流域诸省,也划归到北洋势力之下。这样,袁世凯表面上“统一”了南北。

1914年5月8日,袁世凯下令撤销总统府军事处,而成立“陆海军大元帅统帅办事处”,由陆海军总长、参谋总长和特派高级军官总务厅长组成,由袁世凯自己兼任首脑。一切军事要政,都由袁世凯裁决。同时令其子袁克定编练“模范团”。为了从精神上进一步控制军队,袁世凯于1914年11月11日以陆海军大元帅的名义发出第一号命令,颁布军人训条十条。军事上的集权使袁世凯的复辟活动有了强有力的武力保障。

04 思想文化原因

中国的封建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它一直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封建经济影响下所产生的贵义、贱利、克己、尚俭、守成、循旧,不仅是士大夫阶层的人生信条,而且扩展为全民族的文化心理。植根于农业文明土壤之上的民族性格,十分鲜明地凸显为重农习尚与务实品格,恒久意识与中庸之道。

尽管人们在认识水平上,在思想上痛恨专制体制,向往共和体制,但是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仍在继续发挥影响,在习惯上,在办事的程序上,却仍然不能适应共和政治体制(更不要说民主了),反倒适应个人集权的政治体制。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全国的臣民都属于君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几乎成为不可置疑的观念。所有的人,只要一生下来就是君主的子民。臣属的观念,在某种意义上说,比事实上的占有与支配更为可怕,因为无独立意识会导致自觉丧失独立的人格。人身的臣仆化如果说是外加的一种事实,那么精神观念的臣仆化则是自我精神的沦丧,以至于不让当臣仆,反而感到无以自容。观念上的占有与支配是统治者长期灌输教化的结果,并形成一种传统的观念。对这种观念很少有人提出疑问,这是很可悲的。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久惯于封建君主专制下的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共和”、“民主”、议会、总统之类的东西,还很陌生。当时他们并非处于对“民主”、“共和”的自觉而热情拥护革命,在民国与国民之间还存在着客观的距离,即未产生同构效应。

在民初占全国人口的80%的农民是个沉默的多数。民众渴望过上和平宁静、衣食无忧的生活,如果适得其反,群众就会露宿街头,饿殍载道,民众就会怨天尤人了。这样他们便会寄希望于袁世凯的强有力集权统治来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也就无足为怪了。

对于民众来说,经济上的利益始终占居主导地位,一个连吃饭都不能解决的人,是不会有多余心思去关心国家大事的,他们所盼望的就是自己的温饱问题。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人民对国家一切事务都漠不关心,他们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国家事务只有“劳心者”、“肉食者”才能谋之,于自己毫无关系。“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文化人或政治人只限于少数士阶层。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人不仅将国家的命运和事务寄托在别人身上,而且将自己的发展或前途也寄托在别人的身上。多数人对政治只有“输出取向”,而无“投人取向”。

正是由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民众的思想还是深受封建专制集权的影响,这也就为袁世凯的复辟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地。对于专制集权,人们更容易接受,而对于共和,人们还是需要有一个慢慢认识的过程的。同时,从民初的教育情况看,虽说有了新式学堂,可是由于深受科举制度的影响,中国原有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内容未发生很大的变化。更何况,即以读书识字的最低教育目标而言,在四亿多人口的中国,仅有二三百万青少年得到新式学堂的教育。

因此,从国人的认知水平和程度来说,尽管已经建立共和制度,但对于专制独裁仍是习惯性的接受的,而且由于长期的历史熏陶,还是具有极大的承受力,即使那些对共和、民主观念熟烂于胸的先进的国人们,也并不例外,他们对共和制度的坚持也是极其有限的。这样便为袁世凯复辟提供了良好的温床。正是有了以上的一些基础和实力,袁世凯便在1915年底毅然宣布称帝,定年号“洪宪”。

但袁世凯称帝局面一出现,便遭到了全国上下一致的反对。袁世凯仅仅当了83天的皇帝就下台了,并且很快忧愤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