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裁判误判为什么不能纠正结果?

游戏攻略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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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裁判误判为什么不能纠正结果?
导读:奥运会裁判误判是可以纠正结果的,但是一般都不会进行纠正,即使错判明显。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裁判的权威性不容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比赛的流畅性,让观众观看起来更舒适。在今年的冬奥会上就出现一次误判,在苏翊鸣参加的比赛中,由于裁判

奥运会裁判误判是可以纠正结果的,但是一般都不会进行纠正,即使错判明显。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裁判的权威性不容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比赛的流畅性,让观众观看起来更舒适。

在今年的冬奥会上就出现一次误判,在苏翊鸣参加的比赛中,由于裁判的误判,最终导致他没有夺得冠军,只获得了一个银牌。

在这场比赛中,苏翊鸣的发挥可以说是相当不错,尤其是在第二套的动作中,完成了1800度的翻腾。按理说有着这样的表现,裁判应该给苏翊鸣一个较高的分数,还应该给他一些额外的分数。

不过事实上,裁判员给他第一跳的分数是7838分,第二跳是8870分。而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却拿到了一个9096的高分,并且凭借这个分数完成了对苏翊鸣的绝杀。这样的判罚和结果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

在赛后,网友们可以说是炸开了锅,一致认为这样的打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比赛的时候,就连澳大利亚的解说员也直言,他看到了不公平大判罚。其中来自加拿大的裁判员给本国选手打分非常高,前两跳分数给的都是9分。

但是这位裁判给苏翊鸣打得分数却分别只有5分和7分,是比较低的。但是对此苏翊鸣并不在意,他大度地说:“我跟两位偶像一起比赛,结果我就不计较了,能够跟他们一起站上领奖台,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收获了。”

在这场比赛48小时后,裁判长也表示给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多打分了,对于麦克斯手抓板的明显错误没有进行扣分。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麦克斯那个手抓板的错误被扣分,那么毫无疑问苏翊鸣就能获得冠军,因为那个错误最起码都得扣掉3分。

不过,虽然裁判长亲口承认了错误,但是比赛的结果却不能更改,这也是比较让人感到遗憾的。

那么当运动员遇到裁判员误判的时候该怎么做呢?其实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虽然成功率比较小,但还是得尝试一下):

“01、申请回放比赛视频。

02、与裁判主动沟通,据理力争。(注意需要把握度)。

03、根据运动项目适用的规则,向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诉。

04、仲裁申请,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设在赛会的特设仲裁庭提起“上诉”。”

希望每一场比赛都能够被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的付出都能劳有所获。

  一、乒乓球裁判员的工作性质

  裁判工作是个业余工作,体育运动中除了足球之外,尚没有职业的裁判员。做裁判工作的人往往缘于对乒乓球的热爱与喜欢,自发地去为乒乓球事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乒乓球裁判是一项高尚的业余爱好,如果把裁判当职业,会饿死人的”(引自姚振绪同志在全国第九届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培训班上的讲话)。也就是说,担任裁判任务的人大体都有自己的工作,大家都是以热爱为动力,为乒乓球事业做奉献的,所以在这里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借此机会祝愿大家在以后的日子里继续热爱我们的事业,为我们的国球长盛不衰,为我国的全民健身多做工作,做好工作。

  二、乒乓球裁判员的业务要求

  乒乓球的裁判业务大体有规则规程理论、临场实践裁判、抽签编排三项。前两者是乒乓球裁判员的基本功,抽签编排是裁判长的基本功。高级裁判员还要求掌握英语临场及裁判长理论、裁判官员理论等。作为一般地市级地方比赛的乒乓球裁判,要求掌握规则,在执法时知道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不可以的,碰到问题清楚应该怎么判或怎么做。

  具体地说,裁判员第一要明确裁判工作的要求;第二要研究规则,理解规程;第三要宏观管理,微观把握;第四要明确基本职责;第五要熟练掌握临场裁判程序;第六要有高超的临场艺术;第七要有一定的比赛执法经验;第八要注意乒乓球运动的发展趋势及规则的更新与变动。裁判长第一要明确裁判长职责;第二要具备裁判长工作的处理技巧;第三要掌握裁判长的工作流程,清楚每一环节怎么做;第四要学习国际裁判手册中的理论,掌握国际乒联裁委会的有关精神。

  三、裁判理论与实践的依据

  就我国情况而言,裁判员掌握乒乓球裁判理论主要依据就是最新的乒乓球规则,以及由乒协发行的裁判手册或有关规定。有些省市体委或个人印发的辅导材料只要与规则精神相统一,都可以用来参考,但需注意,这些不是“兰本”。所以,每一位裁判员都应有一本乒乓球规则,并注意规则的变动与更新。如最近更新的大球问题,将于奥运会之后正式使用40毫米大球,如果我们做裁判员都不知道,将造成工作的被动。

  四、关于裁判员的十项管理

  “二级裁判了解规则,一级裁判熟悉规则,国家级裁判精通规则”。(国际裁判长孙麒麟)。虽然对不同级别裁判员做了不同的要求,但就完成比赛来讲,我们都必须做到了解规则的最低要求。

  裁判员是一场比赛的管理者、组织者,荷兰第45届单项世锦赛结束后,中国乒协下发了关于裁判员临场管理的十项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

  1、双方得失分的管理;

  2、对器材的管理;

  3、对比赛条件的管理;

  4、对运动员服装的管理;

  5、对比赛时间的管理;

  6、对场外指导的管理;

  7、对运动员作风的管理;

  8、对比赛运行机制的管理(主要指抽签、选择、发球顺序等);

  9、对技术文书的管理;

  10 、对观众的管理。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根据规则自行总结。

  五、裁判长的工作流程

  我国八运会时,高级裁判员培训班上总结了裁判员的工作流程。分赛前、赛中、赛后三个阶段。具体地说:

  赛前:接受任务,进入角色。

  1、接受文件或通知等形式的指令,领会了解比赛规程、比赛办法。

  2、接受审核和报名,进行资格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百密无疏, 尽量防止更改和或变动报名。

  3、制定抽签方案、办法,确认种子(裁判长最怕种子不到),重大比赛可参考运动最新排名。

  4、实施抽签(时间、地点、人员、器具),赛前进行预抽。

  5、编排竞赛日程,合理安排强度、时间、经费、转播等,可进行多方案试编,形成方案后仔细校对,形成秩序册。

  6、了解比赛场地、灯光、球台、器材等设备,确认场地合法性。

  7、安排运动队赛前练习场地表。

  8、了解裁判队伍状况,明确与副裁判长分工。

  9、安排裁判员学习实习,分组确定骨干。

  10、下达裁判员任务书,分阶段,分台次。考虑重要场次裁判,如入场式,第一场,决赛等。

  11、参加领队、教练员、裁判长联席会,明确过时弃权、号码布等有关问题。

  12、参加组委会会议(也可与联席会一起),向有关领导汇报比赛及抽签原则。

  赛中:全力以赴,确保比赛

  (1)形成裁判长,副裁判长的最佳分工。始终亲临赛场(或副裁判长),佩戴明显标志,席位。

  (2)随时准备待命解释规则。

  (3)处理弃权。接受申诉。处理突发事件,意外事故。

  (4)控制比赛进度,高度裁判员。

  (5)执行纪律,处理运动员,教练员的作风,记录在案。

  (6)第二阶段抽签,时间、地点、人员、用具。

  (7)半决赛、决赛或重要场次比赛裁判员安排。

  (8)赛中裁判长要巡视赛场,裁判员的表现,运动员等的表现。必要情况下撤换裁判员(工作难点)。

  赛后:善始善终,务求圆满。

  (1)单项比赛成绩,计算名次,准确无误宣布名次。

  (2)事先可以打出两种结果,赛后一分钟发给大家。

  (3)工作技巧。

  (4)组织好发奖仪式。

  (5)汇编技术文书、成绩册,当天晚上及时分发,打完一场输入电脑一场,连夜加工,在各队离会之前发到手中,注意工作效率。

  (6)上交总结。主要写比赛特点,教训,发现的人才,报告等。

  (7)召开裁判员总结会,表彰优秀裁判员、优秀运动队。

  5、红黄牌的使用

  红黄牌实质是对运动员行为作风的处理牌,对教练员不良行为(主要是非法指导)的处理牌,是裁判员用的也是裁判长用的。使用的层次:

  1 警告

  2 罚一分

  3 罚二分

  4 报告裁判长 也未必完全按照以上顺序,情节严重可直接采取果断措施。

  6 关于轮换发球法

  裁判员应完全理解,实质是时间管制法,为了使比赛不至于无限制、拖、磨,能确保健康、连续进行下去。注意定义、何时实行、实行时下一个发球的确定、报数及双方至少得19分后该局不再实行等有关问题。

  7、最近规则的几项新变动

  (1)球的颜色,白色或橙色。

  (2)10月以后实行大球。

  (3)赛区场地改为5米高,灯源应5米以上。

  (4)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选球。

  (5)一场比赛中可以有1分钟叫停,接受指导(电视台要做广告)指导者身份事先说明。

  (6)赛中任何人流血,立即停赛,进行医疗处理。

第 1 条 为鼓励国人学习技术、提高国家技术水准而办理技能竞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竞赛如下: 一全国技能竞赛。 二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 三国手选拔赛。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技能竞赛。 第 3 条 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技能竞赛由下列单位办理: 一直辖市或省以上政府机关。 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三省、市级以上同业公会联合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工业会及商业会等法人团体。 第 5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选定技能竞赛之职类: 一国际技能竞赛已办理之职类。 二国家经济建设所需之职类。 三提升人民生活水准之职类。 四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之职类。 五已公告办理技能检定之职类。 第 6 条 竞赛职类之技能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 技能竞赛之办理次数如下: 一全国技能竞赛每年办理一次。 二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每隔一年办理一次。 三参加国际技能竞赛之国手选拔赛,合并于全国技能竞赛举行;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之国手选拔赛,合并于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 赛举行。 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因故停办时,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公告。 第 8 条 报名参加技能竞赛之各职类人数为三人或三组时,该职类改为表演赛;如报名人数二人或二组以下时,该职类暂停办理竞赛。 第 9 条 各项技能竞赛之竞赛方式,一律采用试题规定之工具、量具及相关设施等,进行装配、检修或制作成品,或提供服务。 第 10 条 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 第 11 条 全国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职责如下: 一全国技能竞赛、模拟赛及国际技能竞赛等试题之命制。 二参与国际技能竞赛选手训练计划之拟订与指导。 三裁判长助理及技术顾问人选之推荐。 四负责安排裁判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必要时,并得参与评分工作。 五协助竞赛场及选手培训单位对设备、器材之借用。 六协助情商赞助单位,提供参加国际赛选手之训练材料、装备及生活费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机关及国际技能竞赛中华民国委员会所召开之各种会议。 八审查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选手成绩,并作成优、缺点建议表,供大会参考。 九兼任国际技能竞赛中华民国委员会之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得兼任我国参加国际技能竞赛之国际裁判。 第 12 条 全国技能竞赛裁判长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 身心健全、品德高尚、守正不阿者。 (二) 具有精熟之专业素养及领导管理能力者。 (三) 具有协调合作、服务热忱及高度荣誉感者。 (四) 裁判长须谙英语或德语或法语等外语者。 二专业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之一: (一) 参加国际技能竞赛获得奖牌,并实际担任本职类相关工作六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二)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得奖牌,并实际担任本职类相关工作八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三) 本职类甲级技术士,并实际从事本职类相关工作经验十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四) 本职类乙级技术士,并实际从事本职类相关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五) 对本职类技能有特殊造诣,具有训练参加国际技能竞赛选手并获得奖牌二次以上、训练参加全国技能竞赛选手并获得奖牌四次以上、训练参加台湾区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选手并获得前三名奖牌四次以上具体事迹之一者。 (六) 担任技能检定命题委员或职业训练课程标准制订委员四年以上者。 (七) 大专院校以上相关科系毕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第 13 条 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职责如下: 一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模拟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等试题之命制。 二参与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训练计划之拟订与指导。 三裁判参考人选之推荐。 四负责安排裁判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必要时,并得参与评分工作。 五协助竞赛场及选手培训单位对设备、器材之借用。 六协助情商赞助单位,提供参加国际赛选手之训练材料、装备及生活费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机关召开之各种会议。 八审查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选手成绩,并作成优、缺点建议表,供大会参考。 九兼任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得兼任我国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之国际裁判。 第 14 条 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资格条件,准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 15 条 裁判长之任期为二年,得连续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竞赛期间为限。 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得由裁判长指定一位裁判人员暂代裁判长职务。裁判长无法指定时,由大会指定之。 第 16 条 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裁判,得由参赛选手之提名单位推荐担任。 第 17 条 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 第 18 条 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之职责如下: 一接受裁判长安排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 二竞赛期间、协助裁判长解答选手技术上之问题。 三竞赛过程中对选手操作之优、缺点应详实记录,提供裁判长作建议或讲评之用。 第 19 条 提名单位推荐之全国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提名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并持有相关服务证明者。 二专科以上毕业,并有学历证明者。 三竞赛期间能全程参与会议、监场及评分工作,并能充分配合裁判长完成各该职类成绩评定事宜者。 第 20 条 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及裁判人数合计未满四人时,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补足。 第 21 条 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之资格条件,准用第十九条规定。 第 22 条 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及裁判人数合计以三人为原则。 如报名参赛人数众多,得视实际需要增聘之。 第 23 条 裁判人员未参加竞赛前由主办单位举办之讲习会者,不得评分。 第 24 条 各裁判人员于竞赛期间执行其职权时,应依技能竞赛裁判须知办理,裁判须知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25 条 全国技能竞赛提名单位必须负担裁判人员参与全程活动所需费用。 第 26 条 裁判人员如有违反竞赛大会相关活动规定之行为,提名单位应协助妥为处理。 第 27 条 裁判长助理及技术顾问由裁判长依其职类需要,推荐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机关于竞赛期间遴聘。 第 28 条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选手来源及限制如下: 一台湾省政府推荐当年度分区技能竞赛每一职类之前六名,其竞赛成绩应达六十分以上。 二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各推荐当年度分区技能竞赛每一职类之前四名,其竞赛成绩应达六十分以上。 三教育主管机关推荐当年度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相关职类之前三名。但有二个以上职类相当于全国技能竞赛一个职类时,二个职类以 各推荐二名、三个职类以各推荐一名为限。 四分区技能竞赛推荐之各职类选手,不得于推荐后再申请更改提名单位。 五机电整合职类选手二人一组,推荐时应以组计算之,选手应未曾于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组合名单一经报名,不得申请变更。 六年龄以未满二十一岁者为限。但国际技能竞赛组织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29 条 参加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由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者,直接向主办单位报名。但各职类报名人数超过竞赛场地之容量时,得先行办理测验,择优参加竞赛。 第 30 条 历届获得全国技能竞赛前三名之选手,年龄未满二十一岁,并未曾代表我国参加同职类国际技能竞赛者,均可报名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 但其选拔成绩不列入当届竞赛名次。 第 31 条 历届获得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前三名之选手,并未曾代表我国参加同职类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者,均可报名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但其选拔成绩不列入当届竞赛名次。 第 32 条 选手参加竞赛服装应力求整齐清洁,并将选手证佩于上衣左上方口袋上,将职类编号臂章佩戴在左臂上,始得进出竞赛场所。 第 33 条 竞赛开始十五分钟后,选手仍未进入竞赛场时,以弃权论。 第 34 条 选手进入竞赛场,不得携带预先制妥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或与试题有关之型尺、型规或特殊工具等,违反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 35 条 选手应于规定场地、时间内,熟悉分配使用之机具设备,并点清所发给之材料。 第 36 条 选手入场后,应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对号就位,须经裁判将设备、材料之封条启封后,并宣布开始时,始得作各项检查。经检查后如有疑义,应立即请裁判长处理,事后不得异议。 第 37 条 选手不得故意损坏竞赛场设备。 第 38 条 选手于竞赛进行中,不得单独与裁判交谈。但对裁判人员之宣布、说明或试题有疑问或缺页时,应立即于原位举手,经裁判人员许可后,由二名裁判人员共同解答或处理,事后不得异议。 第 39 条 竞赛时,选手发生违反竞赛规则时,经裁判人员二名共同认定后,按其情节轻重,酌予扣分。 第 40 条 选手于竞赛进行中,须离开竞赛场时,应经裁判长准许,并派裁判人员陪同。离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并不得扣除离开时间。 第 41 条 竞赛时间截止时,选手应即停止工作。 第 42 条 在竞赛过程中,禁止选手相互交谈或使用行动电话及呼叫器,违反者按其情节酌予扣分。 第 43 条 选手在竞赛过程中,整理自带装备、工具等时间,不得扣除整理时间。 第 44 条 竞赛时遇空袭、停电、设备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时,选手应听候裁判长处理。 第 45 条 竞赛如需次日继续进行,在当日结束时,选手须将竞赛试题、自备工具、半成品及有关资料置于大会指定场所,经裁判人员加封后,交场地负责人保管。 第 46 条 选手于竞赛完毕时,经裁判长会同大会工作人员将其作品编号加封,并将大会提供之工具、设备及材料整理交场地负责人后,始可离场。 第 47 条 选手对竞赛成绩有异议时,应于颁奖闭幕典礼结束后一小时内,以书面载明职类名称、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事由等,向主办单位提出。逾时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8 条 为处理竞赛成绩异议问题,中央主管机关或主办单位得聘请资深国际裁判等专家、学者组成技术争议审议委员会处理。 第 49 条 主办单位接获选手异议书面资料后,应即交技术争议审议委员会处理。并由争议审议委员口头说明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时,应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50 条 为鼓励参与技能竞赛,凡参与竞赛之选手、裁判长、训练老师、事业机构、学校、团体及相关机关等,具有优异成绩或特殊贡献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 第 51 条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获前三名者,由主办单位发给奖牌、奖状及奖助学金鼓励。竞赛职类为表演赛时,奖助学金减半发给。 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发给奖状乙帧。 选手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颁奖闭幕典礼者,第一项之奖助学金,以自愿弃权论。 第 52 条 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助学金、奖状。 参加第一项竞赛获得优胜奖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状。 第 53 条 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或优胜奖者,于五年内参加同职类各级别技能检定时,得申请免试术科测试。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其竞赛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由主办单位发给竞赛成绩及格证明后,于三年内参加同职类乙级或丙级技能检定,得申请免试术科测试。 第 5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对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之选手、裁判长、当选国手前主要训练老师及国手加强训练之训练老师,应发给奖状及奖助学金,以为鼓励。 前项主要训练老师系指长期培训选手,经参加国际技能竞赛选手选拔赛荣获各职类国手,并代表国家出国比赛之选手训练老师。 第一项国手加强训练之训练老师,系指依选手加强训练计划,实际参与指导、训练选手,并经裁判长提报列名于送中央主管机关之“训练老师基本资料表”及“加强训练内容计划表”之训练老师。 第 55 条 裁判长、当选国手前主要训练老师及国手加强训练之训练老师之奖助学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奖助学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发给裁判长。 二奖助学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当选国手前主要训练老师,如有二人以上时,按人数平均分配之。 三奖助学金之百分之五十发给国手加强训练之训练老师。 (一) 训练老师有二人以上时,依“加强训练内容计划表”内参与训练期间之百分比发给。 (二) 裁判长同时列名担任训练工作时,亦按参与训练期间之百分比发给。 (三) 裁判长与训练老师有协定分配比率,且于函送选手加强训练计划时一并说明者,依该协定分配比率发给。 第 56 条 发给选手、裁判长、当选国手前主要训练老师及国手加强训练之训练老师之奖助学金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57 条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成绩前三名之提名单位,由中央主管机关颁给奖状 (牌) ,以为鼓励。 第 58 条 对技能竞赛热心赞助经费、材料、设备等之赞助单位或个人,由中央主管机关致赠感谢状,以资表彰。 第 59 条 经政府立案之省、市级以上同业公会联合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工业会及商业会等法人团体,举办全国竞赛或国际竞赛时,得申请补助经费。 第 60 条 申请补助经费之条件如下: 一办理竞赛之职类,以已公告技能检定或已办理技能竞赛之职类为原则。 二办理国际竞赛时,参赛国家 (或地区) 在五个以上,每一竞赛项目选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三办理全国竞赛时,参赛人员或队伍应包含有各直辖市、县、市代表,每一竞赛项目选手不得少于三人。 前项第一款之竞赛职类得再分项办理。但各竞赛项目应与申请团体之行业或职业属性相同。 第 61 条 申请补助经费之限制如下: 一同一竞赛项目,每年以补助一个团体办理一次国际竞赛或全国竞赛为限。 二同一申请团体,每年以补助办理一次国际竞赛或全国竞赛为限。 第 62 条 申请团体应于办理竞赛四十五日前,检具办理技能竞赛申请书、技能竞赛计划、经费收支预算表及效益评估等,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 63 条 中央主管机关每年按送件先后顺序补助办理国际赛及全国赛。但送件资料不完整之团体,于补件齐备当日,始予计列先后顺序。 第 64 条 经核准经费补助之团体,于竞赛结束后三十日内,应检附支出凭证、大会手册及得奖名单等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拨。 第 65 条 有关每年补助团体数及经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66 条 依第四条规定举办竞赛之单位,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认可其选手之及格成绩。经认可者,自该单位发给成绩及格证明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同职类丙级技能检定时,得申请免试术科测试。 前项申请认可之职类以中央主管机关已公告办理技术士技能检定之职类为限。 有关申请认可应检送文件及审查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67 条 本办法之各项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之。 第 6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制度要求,全面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提升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通知》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应对照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省内各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参赛资格审核明确,选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具有我省户籍;学生组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应具有我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的学籍。

《通知》对各地区职业技能竞赛外地选手参赛以及跨区域联合办赛进行了规范。针对跨区域联合办赛,《通知》提出了赛前备案要求:区(县)际跨区域办赛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设区市际跨区域办赛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际(含不同省份的设区市、区县)跨区域办赛的,由相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会签竞赛工作文件。各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不得收取任何报名费、参赛费以及证书核发等费用。

  一、逆转的王牌

  昏黑的小屋中,某人正在作画,最后署名JOVE

  同样昏黑的小屋中,两个神秘的人正在用梭哈进行对决

  :开牌吧

  KKKAA

  :你输了

  :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噢

  :不好意思,被卷进麻烦的事情里去了

  :恩,就是那样

  :死了,被狠狠的打死的。

  :别这么说,总之,警察就要来了。

  :拜托了……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

  4月20日 上午 9时37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3休息室

  我们的主角,王泥喜先生登场,很明显今天的第一次辩护就是杀人事件让他很紧张,不过好在有老师牙琉雾人在旁边鼓励。老师告诉他今天的被告是他多年的朋友,并且事发的当晚还与他共进晚餐,所以到最后也不能舍弃他。在与被告见面之后,王泥喜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为何不选超一流的牙琉老师当律师,而要选择他这个新人呢

  :……到时候你就明白了

  王泥喜:哎?

  :如果是你的话,可以做到,拿出自信来。

  同一天 上午10时

  地方法院 第2法庭

  首先是被告入庭

  裁判长:真是遗憾哪,很久没见面了,没想到会以这种方式再会。成步堂君。

  成步堂:真希望能忘记以前的事情。现在的我只是个蹩脚的钢琴家而已。

  亚内:没想到竟然能以这种方式超度你

  成步堂:你还真是没变啊,亚内检事先生

  事件陈述:几个重点

  1成步堂君在这家餐馆当钢琴家。

  2凶器的瓶子入手,瓶子上沾有被告成步堂君的指纹,仔细检查后会发现是空的(自己手动检查)。

  3被害是海龟,当晚与成步堂君第一次见面,并且与成步堂君玩梭哈

  4梭哈是赌博,是犯罪,所以律师方主张他们没有赌钱,只是普通的胜负而已

  对时间当晚的胜负进行证言

  关于对决

  成步堂:虽然我是个钢琴家,不过却很少弹钢琴。

  成步堂:我的工作是与好玩的客人做对手,当然是梭哈。

  成步堂:现场的房间是店里的名胜,就是在那里进行胜负。

  成步堂:规则也是很正规的,用2组扑克进行的游戏。

  成步堂:……当然,只是纯粹的游戏,客人也很满足。

  询问:

  询问中能得到的情报:成步堂7年来玩梭哈都是完胜。现场的小屋是以前黑社会用来秘密交易的地方。为了防止出老千扑克用的是背面蓝色和背面红色两种。

  裁判长:够了,我对你胜负的证言已经大致了解了,下面我希望你能对当晚发生的事件做出说明。

  成步堂:真是不可思议呢,我现在正在对胜负进行证言,突然对我提出这种要求,我本来以为能够听到律师方的“异议あり”呢。

  王泥喜:糟了,不小心变成听众了

  牙琉:等一下,成步堂君,我也希望能从你的口中听到关于事件的情况

  裁判长:那么被告,修正你的证言。

  证言修正:追加“关于事件的情况,我保持沉默,不过呢,我没碰凶器”

  王泥喜:异议あり!出示证据,沾有成步堂君指纹的凶器瓶子。

  一段对话后(懒得翻译了= =b)证据更新,成步堂君的指纹是逆手的持的时候留下的,亚内认为只有行凶的时候才会留下这样的指纹。但是当裁判长询问被告如何解释这件事情的时候,成步堂君却说对事件的经过保密。正当裁判长认为成步堂君非常不合作的时候,牙琉提出了异议。当天向警察告发的人,就是成步堂君本人,而且是在现场附近用手机告发的。因为现场是在地下2层,手机信号不通,所以成步堂君回到了一楼,并在那里进行通报(得到证据手机,仔细察看后发现电池盖都坏了,用胶布粘着的,王泥喜还奇怪为什么不换新的,他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可知道,那可是真宵送给他的 )。牙琉认为被告不仅没有逃走,还依照市民的义务向警察通报,不能说他不合作。而且检事刚才说被告在案发的时候是在现场的,为什么会这么说,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决定性的证人。

  新证人入庭

  :(发抖ing)

  亚内:那么,证人,名字和职业。

  裁判长:等等,这是怎么一回事?

  亚内:大概是害怕吧,因为律师的角(王泥喜的毛还真有点像角……)

  王泥喜:(什么跟什么啊)

  裁判长:不用担心,那个角,我会把它折断的

  :……真的……么?

  裁判长:为了不辱我这个木锤!所以,出来吧。

  王泥喜:不要做不着边际的约定

  证人自我介绍:逆居雅香,在餐馆里当服务员,给客人提供各种杀必死 ,摄影也是一项,所以当晚照下了这样的照片(证据雅香的照片入手)。

  对事件当夜的事情进行证言:

  雅香:那天晚上,因为客人的拜托是由我来负责发牌。

  雅香:那天晚上很冷,两个人都是戴着帽子在进行游戏。

  雅香:被害人一直握着脖子上的火箭项链在进行胜负。

  雅香:最后的胜负结束的瞬间,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雅香:那个人向被害者扑过去,勒住了他的脖子!

  王泥喜:不可能,成步堂先生不会输的。

  牙琉:毕竟七年无败么

  亚内:我当检事也是七年无败

  亚内:我们看事件发生瞬间的照片,很明显从筹码的数量上来看是成步堂君输(证据筹码的照片入手)

  询问:

  王泥喜:异议あり!对“那个人向被害者扑过去,勒住了他的脖子!”出示证据“浦伏影郎的解剖记录”。被害者明明是被瓶子砸死的。

  得到证据现场的照片2

  证词修改:被告人勒住了被害者的脖子后又用酒瓶敲了他。

  王泥喜:异议あり!对“被害人一直握着脖子上的火箭项链在进行胜负。”出示证据“现场的照片2”。照片上被害者根本就没有带火箭项链。

  如果这个证人说的是实话,那么火箭项链就是在被害后消失了,而能够取下项链的只有一个人(成步堂君),也就是说,与其说是被告了住了被害者的脖子,不如说是他正在取下那个火箭项链。

  裁判长:……

  亚内:……

  观众:……

  裁判长:被告,是不是这样?

  成步堂:……

  裁判长:……说起来

  成步堂:什么?

  裁判长:现在才发现,你的脖子上好象也挂着什么。

  成步堂:你是说这个?这个确实是火箭项链,里面有照片,我女儿的照片

  对胜负进行证言 )_

  雅香:双方都是以筹码3500点开始进行胜负。

  雅香:筹码是店里的东西,有大小两种。

  雅香:在游戏中获胜的是……对,就是被害者。

  雅香:被告人,在最后的胜负中,还是输了。

  雅香:决定胜负的瞬间,被告人握住了瓶子……

  询问:对“筹码是店里的东西,有大小两种。”进行威慑,并且深追,得到筹码分为100点和1000点两种的情报,并且要求其加入证言。

  证言修改:筹码分为100点和1000点两种。

  王泥喜:异议あり!对“在游戏中获胜的是……对,就是被害者。”出示证据“筹码的照片”。真的是被害者胜了么?到底是大的筹码代表1000点还是小的筹码代表1000点呢?如果是大筹码代表1000点,那么从照片上来看总共点数就是10600点,与证言中双方总共7000点不符,(选项选两方都正确)但如果是小筹码是1000点的话,筹码的总数就正好。所以是小筹码代表1000点,那么从照片上来看,被害者是2900点,成步堂君是4100点,很明显是成步堂君胜利。所以成步堂君就不存在杀人动机。

  雅香:待った!其实最后的一局有人出老千,所以筹码没有进行变动就结束了游戏。

  对最后的胜负进行证言

  雅香:最后的胜负,双方都是以“三带二”进行胜负。

  雅香:扑克从A到K,每个都只有4张。

  雅香:所以,看到双方的牌,很明显是出老千了。

  雅香:下一个瞬间,两人吵了起来。被发现出老千的被告人……

  雅香:拿起了手边的瓶子,把浦伏先生给……

  询问:对“所以,看到双方的牌,很明显是出老千了。”进行威慑,得到有第5张A的情报,浦伏的手牌是AAAKK,成步堂君的是777AA,把这情报加入证言。

  证言修改:浦伏先生有3枚,被告人先生有2枚……使用了第5枚A。

  王泥喜:异议あり!出示证据“筹码的照片”。证人你好像弄错了。

  从照片上指出矛盾所在,浦伏的手牌里的A。只有两枚。

  雅香:我明明看到了第5张A的……

  王泥喜:怎么回事,证人的态度?

  牙琉:裁判长,我有一个提案,我要求调查双方的手牌。

  要调查哪一方的?选择被害人的。

  得到证据被害者的手牌

  仔细检查后发现,有一枚背面的颜色不一样。

  雅香:怎,怎么可能!我动了手脚的,应该是成步堂先生……啊!

  牙琉:刚才你说了什么,证人。

  雅香:不,我,那个……

  牙琉:裁判长,最简单出老千的方式是什么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发牌的人,庄家是自己的同伙。

  王泥喜:那么,这个证人就是……

  牙琉:老千大师……而且是职业级的。

  雅香:呀!!!!!!!!!!!!

  王泥喜:从刚才她所说的话可以得出,其实出老千的是被害者才对。而且她的老千似乎失败了,所以,就算她跟被害者之间发生了什么也不奇怪!

  裁判长:难道说你要告发逆居雅香!

  王泥喜:是的,律师方,告发这个证人为真正的犯人!

  雅香:呀!!!!!!!!(@ O @)

  因为证人晕倒,而且律师方提出了另外一个可能性,所以本日的审理不可能进行下去,需要进行再调查……

  异议あり!(好怀念的声音)

  王泥喜:成,成步堂先生……

  成步堂:可不能就在这里结束审理哦,裁判长。还不能。一枚不一样颜色的扑克……它的意义,不应该再考虑一下么。

  亚内:异议あり!被告人,你了解自己的立场么……你这样不是把一切都弄得一团糟么。

  裁判长:亚内检事,你也应该明白,有这家伙在的法庭,本身就是一团糟的。那么下面我们把整个事件再整理一下。

  成步堂:那天晚上,我们是把两组扑克交替使用。我曾经说过这个。而且,餐馆里使用的是背面是蓝色和背面是红色的两种扑克。最后的一局,使用的是红色的扑克。

  裁判长:原来如此,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总有使用的是蓝色扑克的印象。

  王泥喜:(确实如此,我总觉得有人说过这个……)

  成步堂:确实是有人换过牌,但是这个扑克有两个很大的问题。王泥喜君,先考虑第一个问题。最后的胜负,扑克,是在什么时候被替换的?

  选项,选在胜负之后被替换的,因为在游戏中进行更换是不可能的,一看背面颜色立刻就发现了。

  亚内:在胜负之后替换,那样根本没有出老千的意义!

  成步堂:没错……这就是第一个谜。

  裁判长:还,还有么?

  成步堂:简单,而且决定性的疑问。是谁把这个红卡片给换掉的?

  选项:选另外的人

  王泥喜:换牌的人,当然不可能是成步堂先生,然后,大概也不是雅香**……

  成步堂:哼……哼哼哼哼哼……

  裁判长:怎么了,被告人。

  成步堂:真不好意思,裁判长,总觉得变得很快乐了。

  亚内:律师的主张令人摸不着边际,如果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证人,那么难道会是别人么。

  成步堂:就是这样。到这里,首次,可以看到这个事件的新局面了。

  裁判长:新局面……

  成步堂:时间之后,因为某个人物的原因,被害者的3带2的手牌被换了一枚,那个人物,犯了两个错误

  牙琉:第一个是,扑克的颜色这件事情。

  成步堂:换牌的人不知道使用了两套扑克,而且,另外一个是卡片的数字。

  王泥喜:的确,第5枚A消失了,变成了K。

  成步堂:留下了3带2印象的那个人没想到会有第5枚A,所以从桌子上选了一张K放了进去。那么现在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可能性。那晚,还有一个人在现场,对,还有没有任何人知道的第3者在场。

  中场休息20分

  同日 上午11时52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3休息室

  牙琉走后,王泥喜询问了关于成步堂的那个项链的事情,成步堂把项链打开给他看,里面赫然是今次的女主角(成步堂美贯)。然后王泥喜又问成步堂是否在胜负的时候出老千,而实际上成步堂是运用了自己在法庭上学来的对人观察的经验用再来梭哈上,以此达成了7年不败。

  成步堂:人类的思考,感情,肯定会通过身体发送出情报来。比如说,回想一下那个证人,逆居雅香,她在说出某个证言的时候,肯定会摸摸自己的头,你注意到了么?

  王泥喜:没,没有……(不会注意的吧,普通……)

  成步堂:“习惯”“语言”把这些情报解读出来,这就是决定胜负的“铁则”。我也是被某个人教的就是了。

  王泥喜:但是,我是不行的,那种东西,不可能看到的……

  成步堂:不,如果是你的话就可以。你自己还没有察觉到。到时候你就会明白了。啊,对了,关于这次的事件还有一点。我还没对任何人说出正确的事情。

  王泥喜:哎?!!!

  成步堂:当然,那是有理由的,从现在开始就会把它弄明白。然后,我的作战,需要你的帮助。需要你的能力。

  王泥喜:我的能力?(声音很大么?)

  同日 下午12时14分

  地方法院 第2法庭

  再次传唤雅香……这次她恢复了自己原来出千大师的身份,并且自称“千神之神千”,正读反读都是“千神之神千”。她被浦伏雇用来送入餐馆,为的就是打败成步堂,并且他们写好了一个剧本,给成步堂设下了一个陷阱,先由难道在成步堂口袋里放一张诱饵的牌,然后在第5张A出现的时候对成步堂进行搜身,搜出牌之后,成步堂就会被当成出老千的家伙,从而失掉他7年不败的传说。但是结果并没有如他们所愿。

  关于陷阱的证言

  雅香:那晚,我确实把诱饵的卡片弄好了。

  雅香:最后的胜负,和剧本一样是成步堂的败北,然后就是身体检查。

  雅香:但是,诱饵的牌消失了,不知道为什么,作战失败了。

  雅香:下一个瞬间,成步堂大哥拿起瓶子就打了过去。

  雅香:打浦伏的不是我!是被告那个出老千大哥!

  询问:先通过前三句询问出诱饵的卡片是红心5并且现在下落不明。然后对“下一个瞬间,成步堂大哥拿起瓶子就打了过去。”进行威慑,再进行追问,王泥喜特殊能力发动,抓住她摸头的瞬间,そこだ!难道总在说到殴打这个词的时候不自觉地摸自己的头,是因为殴打这个词让她想起了一件凶器,出示证据“瓶子”。因为挨打的不是浦伏,而是她自己!

  追加证词:打得是那个家伙!直到警察来了我都一直看着他。

  王泥喜:异议あり!出示证据“成步堂的手机”,成步堂曾经离开过房间去给警察打电话。

  雅香挨打之后就晕了过去,等她醒来的时候浦伏已经死了,所以肯定不是她杀的。牙琉主张成步堂在说谎,因为当时没有其他人了,只可能是他。成步堂这时候冒了出来,质问牙琉为什么不考虑另外一个可能性,就是有第3者的存在,这在上一节已经证实了。而这个第3者就是认为最后的胜负使用的牌背面是蓝色的人,而在这个法庭上只有一个人是这样认为的,而且是在很早的时候。(亚内大吼:不是我啊)

  选择牙琉雾人。

  他在整个审理刚开始就曾经说过牌的背面是蓝色。成步堂在此告发牙琉当晚与浦伏见过面,裁判长要求成步堂证言,牙琉反对

  裁判长:牙琉,你并不是这个案件的担当律师,王泥喜,你的意见呢?

  选择,选让成步堂证言

  牙琉:王泥喜,你要背叛我么

  王泥喜:我只是想知道真相而已。

  关于事件当晚晚餐的证言

  成步堂:那晚,我和牙琉一起共进晚餐。就在和这个照片一样的位置上。

  成步堂:他走了5分钟之后,浦伏就出现了。

  成步堂:之后,那个陷阱失败,浦伏打了那个女孩。

  成步堂:女孩晕倒了,浦伏也慌了,我留下他,去呼叫了警察。

  成步堂:回到房间之后,这次是他死了,头上的血流成了一直线。

  成步堂:然后,我再一次打了电话,这次是给牙琉律师。

  询问:威慑“之后,那个陷阱失败,浦伏打了那个女孩。”得到情报,成步堂发现了红心5,并把它扔到了自己喝的果汁瓶里。

  修改证词:我在游戏中发现了那个陷阱,于是就用凶器的瓶子把牌处理掉了。

  王泥喜:异议あり!出示证据“凶器的瓶子”(须事先调查过得知里面是空的)

  不过似乎成步堂也觉得很奇怪,因为他确实把牌扔进了瓶子里。

  继续询问:威慑“回到房间之后,这次是他死了,头上的血流成了一直线。”

  王泥喜:异议あり!出示证据“现场的照片1”,被害者明明戴着帽子。

  成步堂:有一件事情我忘了说,给死者戴上那个帽子的,就是我。玩梭哈的时候他一直都没有脱帽子,我呼叫警察之后回到现场时候,非常精彩的与那个头碰了个正着。队,就跟这个照片一样,无遮无挡光光溜溜。于是我就捡起了落在地板上的帽子,戴在了他的头上。

  王泥喜:成步堂先生,请你说实话……

  成步堂:我没有说谎,察觉到陷阱并且把牌扔到瓶子里也好,然后,给被害者戴上帽子也好,都是因为某个理由。

  裁判长:理由?

  成步堂:就是因为这个。

  王泥喜:手机么?

  成步堂:那晚,呼叫警察之后与牙琉律师的通话,为了以防万一,我把它录下来了。

  牙琉:你说什么

  成步堂:机会这么难得,牙琉,就让大家也听听吧。

  成步堂:牙琉,不好意思,被卷进了麻烦的事情里了。

  牙琉:什么,是游戏出事故了?

  成步堂:嗯,差不多就是那样。

  牙琉:是今晚向你挑战的那个绅士么?

  成步堂:啊,死了,被狠狠的打死的。

  牙琉:难道……不会是你吧?一点伤都没有的中国瓷器上出现了裂痕……

  成步堂:别这么说,总之,警察就要来了。拜托了……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

  王泥喜:中国瓷器?

  成步堂:陶瓷器的一种,光光溜溜,用来形容人的头的话,就正好是这种感觉。

  裁判长:被告人没有拿我的头来作说明,也可以说是一种仁慈吧。

  牙琉明明晚餐后就离开了餐馆,为什么他会知道被害者的头像瓷器?终于,成步堂把牙琉推上了舞台。

  10分钟的休息后就是牙琉的证言。

  同日 下午2点32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3休息室

  神秘少女(大家都知道是谁了= =)出现,叫给了王泥喜一张牌,并且有传言给他“现在要开始最后的胜负,这张牌就是必要的最强的王牌,你选的这张牌里施加了魔法,使用正确的话,会成为最强的杀手锏)”。这是一张黑桃A,而且牌上有血痕!!这就是消失的第5枚A么?

  少女丢下一句:“父亲就拜托你了”之后离去了,王泥喜心中却久久不能平静。证据有血痕的A入手。

  同日 下午2点45分

  地方法院 第2法庭

  牙琉站在了证人台上,成步堂确站在了王泥喜的旁边,并且指出那晚浦伏只有一次取下了自己的帽子,就是案发的瞬间,如果想看到浦伏的头,就必须在现场才行。接下来是牙琉的证言。

  关于事件当夜的证言:

  牙琉:那晚,我注意到了那个男人的杀气,所以返回了店里。

  牙琉:走下了楼梯,从过道的小窗口那里向房间里看去。

  牙琉:那正好是事件发生之后。

  牙琉:被害者正像现场照片那样的姿势死在那里。

  牙琉:光溜溜的头,气绝的少女,以及,拿着瓶子的成步堂。

  牙琉:我想到“在这里会很不妙”,于是就离开了那里。

  牙琉:之后,我就接到了成步堂的电话。

  虽然牙琉作出了这样的证言,但是似乎一切都在成步堂的预料之中。

  询问:威慑“光溜溜的头,气绝的少女,以及,拿着瓶子的成步堂。”牙琉否认现场有第3者,因为不能证明为什么第3者要把牌给更换掉,但是现在我们手上已经有了最强的王牌。

  くらえ!出示证据“有血痕的A”

  牙琉:什,什么!不,不可能,为什么,你会,拿着那个东西!

  王泥喜:(我总不能说是古怪的少女给我的古怪牌吧……

  成步堂:这张牌,是那晚事件之后,我在店里捡到的,牌就是我的生意道具,所以我就把它交给我的女儿了。

  牙琉:胡,胡说!这,这不可能!这种证据,我不承认,是假的!

  成步堂:假的?为什么你能够这样断言?

  牙琉:什,什么?

  成步堂:能够断言这个是假的人,只有从犯罪现场把卡片拿走的,真犯人才可以。

  牙琉:……!

  成步堂:那么,我们继续吧。这个血痕的原因,是什么呢?

  亚内:原因?

  成步堂:真犯人把牌拿走的原因。

  裁判长:是什么?

  成步堂:现场照片,大家再看一次被害者的头部。犯罪的瞬间,帽子掉到了地板上,就是这样,流出的血,全部向后脑流去,这些血,滴了一滴在这牌上。只能这么想。为了隐藏牌上的血,犯人把牌拿走了。

  牙琉:异议あり!总,总之,那件证据是违法的!

  成步堂:违法?

  牙琉:成步堂!你是曾经站在法庭的男人,隐藏证据,是多大的罪!

  成步堂:这个问题我们稍候再谈,先生,比这更重要的是,这样就可以回答你的疑问了。

  牙琉:是,是什么?

  成步堂:犯人把牌拿走的理由就是就是留在这牌上的一滴血对他来说是致命的,所以拿走了。

  牙琉:异议あり!那个推理,根本没有根据!

  成步堂:异议あり!(手指,激动)那是错误的,牙琉先生。

  牙琉:什,什么……(说了几遍了啊……)

  成步堂:牌上留下的这一滴血,就是因为这个,可以让我们知道所有的真相。

  想象现场的情况(3D场景重现)

  成步堂:如果手牌的这张卡留下了这滴血,那么上图中那个标记有矛盾?

  选择被害者

  再把椅子转过去。

  成步堂:犯罪的瞬间,椅子是背对桌子的。等我回来的时候,尸体已经和照片中一样了。

  成步堂:如果椅子是背对桌子的,那么犯罪的瞬间,就又产生了一个矛盾,这回是哪个标记?

  选择犯人

  再标出犯人真正所在的位置,只能在那个位置进行犯罪。

  选择被害者的正对面。

  虽然对面有柜子,但是犯罪的瞬间柜子不在那个位置上,成步堂要求立刻调查柜子,并且又给了一张纸条是需要搜查员搜查的东西。

  裁判长:果然法庭才是你应该站在的地方。

  成步堂:那还真是多谢了。那么我们必须再向前进。再看俯视图,如果犯罪的瞬间,犯人站在那里,柜子不在那里的话。

  移动柜子

  结果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选择目击者的标记

  柜子挡住了小窗口。那么牙琉就不可能从小窗口看到房间里的情况。

  牙琉:什,什么……!(又来了……)

  成步堂:哎呀,第一次看到你动摇呢。

  牙琉:库……!バカな……

  成步堂:看来你是看漏了,犯罪的瞬间,那个小窗口是被塞住的。那么,能告诉我么,牙琉先生,到底你是在那里看到事件发生的!

  搜查员带着结果回来了,柜子后面有一扇隐藏的门!

  推理事件的经过(不用翻译了,大家都能看明白)

  就在裁判长下令要紧急逮捕牙琉的时候,牙琉又发出了垂死的一击,成步堂身上还有疑点没有解释清楚,那就是瓶子上逆向的指纹。但是,事实往往是很简单的,出示证据“雅香的照片”,成步堂只不过是坐在椅子上去拿放在地板上的瓶子,当然会是反手。而现场留下的瓶子其实是牙琉用凶器与钢琴下的瓶子交换了而已。

  牙琉:有能够证明我交换了瓶子的证据么?你们手中的瓶子是空的。

  成步堂:异议あり!裁判长,我刚刚还让你调查了一件东西。

  就是钢琴下的瓶子,仔细调查瓶子,里面有一张红心5,这才是真正被当成凶器的瓶子,而它在钢琴下面就证明了瓶子被牙琉交换过了。

  胜利!

  牙琉:这就是你的复仇么……7年前……让你丢掉律师徽章的那个事件……

  成步堂:……人生也就是一条路,现在在做些什么也不能改变,我只不过把掉落的火之粉挥向正确的方向而已(这句翻译得不好)。

  结束,成步堂君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