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怎样的制约

游戏攻略04

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怎样的制约,第1张

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怎样的制约
导读: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 ,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国王权力逐步加强。13~15世纪末,在等级君主制下 ,英王的权力受到

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 ,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国王权力逐步加强。13~15世纪末,在等级君主制下 ,英王的权力受到贵族的牵制 。15世纪末~17世纪中叶 ,英国实行君主专制制,英王掌握全国的统治大权。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逐步确立起以议会为核心的君主立宪政体,英王实权逐步转至议会。18世纪初,英王实权又逐步转至英国内阁。英王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审判,统帅军队,宣战与媾和等广泛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大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完全服从内阁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动多属礼仪性质。但英王个人还享有崇高荣誉和尊严,以及其他诸如不纳税、不被起诉等特权。英王是英国和英联邦统一团结的象征,英国政治连续性的标志和政府决策的顾问,她对政府决策享有被咨询权、鼓励权和警告权。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 ,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该法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和男性优于女性原则。王位根据年长顺序传给已故国王的儿子;如无子,则传给女儿;如无子女或后裔相隔很远,则传给旁系亲属或其后裔。1952年英王乔治六世死后因无儿子,由其长女伊丽莎白继承王位。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摄政法》规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摄政。

他们保留国王只是想保存他们英国的传统,平时仪式性的事情就要他们做,统而不治的国王,若议会通过处决国王的议案国王也一定要在文件上签名呢!首相掌握实权,内阁成员可以说是他的手下,如果他辞职成员们一般也跟着走。

欧洲中世纪的国王权力并不太大,其王权受到教会的限制过多。在中世纪教会拥有绝对权力,教皇代表上帝与信仰。比如1077年1月,德皇亨利四世冒着风雪严寒,前往意大利北部的卡诺莎城堡向教皇“忏悔罪过”,三天三夜后,教皇才给予亨利四世一个额头吻表示原谅,而这位教皇出身于皮鞋手工制作之家,这就是“卡诺莎之辱”。

欧洲中世纪的皇帝最主要的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随着德意志各诸侯离心倾向的加剧,皇帝的地位不断下降。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黄金诏书》)以后,皇帝实际由王国境内七大选帝侯选举产生,他们是最古老同时也是最具权势的三大教会诸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四大世俗领主: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本身代表帝国的成员国不再认为皇帝与帝国有实际价值。

日耳曼和意大利的政权,自此从皇帝身上转移到地方上的亲王和城市。皇帝的军队叛乱,占领由他们驻守的城市和城堡,并宣布这些地方被解放。而当时的皇帝为重新夺回意大利,对日耳曼地方上的亲王作了很多的让步。到了十三世纪中期,神圣罗马帝国便已名存实亡,皇位更虚置达二十年。日耳曼的亲王只关心自己所保有的东西。意大利的城邦国家并不接受日耳曼的统治者,而且他们也强大得足以防卫自己。

中古时代的皇帝是由日耳曼的亲王推选出来的,但仅徒具空名,对地方的控制力远远不及他们对自己家族庄园的掌握。几个世纪以来,日耳曼只能算是欧洲的一股小势力。

但后来,随着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与马基雅维利等君权神授主义者的努力,资本家也需要强大的王权来抵抗封建教权,欧洲君主的权利开始不断提高。

英国属于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所以至今保留着王室继承王位的传统,所以王室成员的身份代表着英国的最高荣誉,同时也享有很多权利。

首先是警告权,这个权利体现在外交上面,一旦有其他国家对英国提出了过分的要求,或者是在英国范围内发生了一些重大事件,英国国王有权利提出口头警告,但值得注意的是,警告只能是警告,君主没有权利对外进行宣战。

英国君主的宣战权是有权力提出宣战,但是并不能够进行实实在在的军队部署,也就是说,他可以提出作战,但具体能不能够付诸行动,还是要看议会能否通过决议。

英国君主还是具有参与权,并且在参加会议的时候,对于会议的决策具有表决权,他可以表明自己的立场是支持还是反对,但是它不能够单方面决定这个会议的结论,最后的结果往往不是君主决定的。

最后英国君主还具有议会的解散权,如果他认为议会的某项决策影响了大家或者全体成员的权利,他可以对议会的成员进行解雇,但是不能够对议会成员进行全员否定,因为决定权还是在民众的手上的。

这些就是英国王室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是直接的作用在民众身上,而是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将权力还给民众。

英国“光荣革命”后颁布《权利法案》,用明确的法律限制国王的权力,使立法权、司法权、财政大权、军事大权等由议会控制,但是英国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仍保留较大的行政权,如可拥有任命大臣的权力,只是到了18世纪中期才成为真正的“统而不治”的“虚君”.故排除A、B、C项.

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