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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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第1张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第七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八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九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第十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 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 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可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各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等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有利之处:第一,解决小城镇建设缺乏资金的矛盾。小城镇建设全靠国家资金投入,有很大困难,用土地进行资本置换,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个人及外商出资投资,促进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发展。第二,把竞争机制引入小城镇建设中,真正体现“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政府在招商过程中,可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群众监督,实现最优化的招商,避免在招商过程中滋生腐败行为。第三,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工作可从事无巨细的全盘管理,转变为以规划管理和协调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第四,降低土地成本,拉动农民投资需求,在招商引资进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在建设规划要求范围内,用专业技术和现代企业的科学管理,会尽量降低投入成本,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存在工程建设吃回扣等问题。达到降低出让土地的成本,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

在小城镇建设中,招商引资可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但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模糊性。在小城镇建设中招商引资的实质是用土地进行资本置换,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税费,比如,新增耕地建设有偿使用费、造地契税等。在招商过程中政府往往承诺给予最大优惠,但优惠程度并无量化。投资商核算成本时往往进入误区,错误估计投资风险,造成社会资金的浪费。第二,招商引资的盲目性与规划的随意性。一些地方乡镇根本不具备招商引资的条件,看到别的乡镇招商引资搞小城镇建设,就盲目招商。并且招商后,根本不懂用什么方法配合开发商共同搞好小城镇建设,结果造成社会资金的闲置、浪费和国有土地的荒废;一些乡镇由l于财政困难,规划资金严重匮乏,规划严重滞后,许多地方缺乏建设性详规。有些道路建设详规是由投资方技术人员做1出,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特别是对城镇道路两旁房屋建设规划没有统一标准,缺乏特色,建筑造型差,品位低。第三,配套设施建设没有真正做到“ 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在招商中强调开发商要做到“ 三通一1平” ,给水丁程和输电工程由开发商投资,但却由当地有关部门受益,此外,环保等配套设施建设更不完善。第四,政论朝令夕改,无法保证开发商的合法利益。由于小城镇建设的周期比较长,有时难免会遇到政府换届。有些政府官员没有认识到小城镇建设是政府自己的事,认为开发商赚了许多钱,对开发商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不完全履行,人为地给小城镇建设设置障碍,使开发商迟迟收不回投资,延缓建设速度。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发挥招商引资的有利作用,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政府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尽量采用量化指标。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份的费用,尽量用量化指标明确减免程度。给投资方一个较透明的投资引导,认真核算投资成本。真正发挥社会资金在小城镇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在引资开发过程中,政府要配人专人协调管理,严格按规划进行小城镇建设,强化规化的“ 龙头” 作用。要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经济基础、区位特点和发展趋势,搞好小城镇定位工作,建设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相统一的多类型多功能小城镇。

第三,进一步抓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把配套设施建设在当地实行招投标、或招商,真正体现“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努力提高建设品位,营造具有浓郁生活气息和体现丰富文化内涵的人居环境空间。

第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强有力的产业支撑,政府要力求城镇建设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用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经商办企业,尽快完成资本置换,使政府和开发商实现双赢的局面。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通俗意义:闲置土地,指应该利用却因各种原因被闲置,没有得到利用的土地。严控闲置土地,指政府为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对未有效利用或闲置没有利用的土地采取措施,使其有效利用起来。

批而未供指经过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没有按期及时供应给需求者使用的土地。

或有些建设项目没有及时申请供地造成已审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按计划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第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